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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行业新闻</title>
<link>http://www.wenzhouglasses.com/Class,32.html</link>
<language>zh-cn</language>
<copyright>Copyright 2004-2008 by www.wenzhouglasses.com. all rights reserved</copyright> 
<pubDate>2008-12-5 8:28:57</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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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立法管制官员大做商业广告</title>
  <link>http://www.wenzhouglasses.com/html/news/873.html</link> 
  <description>立法管制官员大做商业广告立法\管制\商业\广告,法管,立法,广告</description> 
  <text><![CDATA[<P>《信息时报》前日披露重庆市潼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王灵，在电视里为当地的“精益眼镜18店”做了长达1分钟的广告，宣称该店“技术雄厚，设备先进，验光人员获国家检验师资格”云云，引起人们质疑。昨天传出消息，重庆市监察局已派员调查，表示王某若系承接商业广告 <BR>以谋私利，将可能受到严厉惩处。</P>
<P>　　迄今为止，这也许是政府部门对官员为企业做商业广告的行为所作的公开表态，但按上述说法，假如王某“无钱落袋”（他说以为只是个“追踪报道”，也没有收“代言费”），算不上“谋私利”，大概就不必处罚了。然而，为职权管辖范围内的具体单位做商业宣传，即使没有收取报酬，难道就“没事”了吗？政府官员“涉商”，不但与社会管理者的身份不相称，有碍公平竞争，误导消费，也难以逃脱谋私的嫌疑。因此，对王某这一“涉商”事件，我们着眼的不只是他有否收取利益，更应关注政府官员行政行为的规范问题———能否由此举一反三，把禁止政府官员做企业商业宣传作为制度确定下来？</P>
<P>　　除了公益性的单位和项目，政府官员不能为企业做商业宣传，这是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规则。记得大约两年前，香港有一官员就某地区楼盘价格发表意见，遭到社会各界严厉批评，最后不得不认错道歉，把话收回。然而，如今我们一些政府官员，热衷出席企业产品发布会，在企业商业活动中露面上镜，对产品前景“指点江山”，违反了中纪委《纪律处分条例》里“不准参与经商活动”的规定而不觉。所以，透过“王灵事件”，我们应对政府官员的“涉商”行为作出禁止性规范。</P>
<P>　　这种规范包括两方面：“涉商”的界定和处罚条例。“涉商”包括哪些方面，像给商业企业题名题词、“预测”商品价格升降、以“答记者问”和电视短片形式作商业宣传，这类常见行为是否“涉商”；“涉商”是否要以收受利益为前提，“涉商”后又如何处罚，都宜作出明确规定。否则，今天处理了王灵，明天还会出现陈灵张灵，今天禁止了“追踪报道”式的广告，明天还会有形式更隐蔽的广告。这是“王灵事件”带给我们的思考。</P>]]></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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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eadlineImg/>
  <keywords>立法,广告,立法\管制\商业\广告</keywords> 
  <category>行业新闻</category>
  <author>tomrea</author> 
  <source>温州眼镜网</source>
  <pubDate>2004-9-17 13:04: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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