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案政府首次败诉律师诉交通局不作为胜诉
Http://News.wenzhouglasses.com 2008-10-12 15:06 浏览:59次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关键字:b>信息公开案政府首次败诉律师诉交通局不作为胜诉/b> 息公 信息 胜诉 眼镜
政府信息不公开成被告
政府部门首次败诉
公民欲买摩托车,政府网站无资料,快递申请无回复,将当地交通局告上法庭。
10月9日,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宣判,公民徐建国状告黄州区交通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一案中,原告胜诉。据悉,此案是今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以来,政府部门因为这一新条例败诉的“头一遭”。
黄州区交通局没有想到,一件“芝麻小事”竟使自己成为最终败诉的被告。徐建国是户籍在黄州的在外工作人士,本想在黄州购买摩托车,因在政府网站未查阅到相关资料,今年5月1日,他用特快专递去函,向黄州区交通局申请告知该局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摩托车养路费征收的标准和办理程序,违规处罚的程序和处罚标准,罚没资金的收支情况等政府信息。徐建国还在申请书上写明了自己的通讯地址和邮政编码。可是,黄州区交通局在5月3日就签收了申请书信函,却迟迟不给答复,超过了《条例》规定的30个工作日(含延长答复期限15天)的法定期限。6月2日,徐建国向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黄州区交通局“行政不作为”,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履行主动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
9月5日上午,黄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黄州区交通局的法定代表人余国清局长并未到庭应诉,其委托代理人在行政答辩中提出了“因前段时间抗震救灾及近期防汛抢险耽误了时间”等延迟回复的“理由”,甚至称原告是无理取闹的“恶意诉讼”。但黄州区人民法院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终确认,被告的辩解“于法无据”,行为违法。
原告代理人、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作福说:“政府信息公开对于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和促进反腐倡廉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希望通过这个案件,更好地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政府部门首次败诉
公民欲买摩托车,政府网站无资料,快递申请无回复,将当地交通局告上法庭。
10月9日,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宣判,公民徐建国状告黄州区交通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一案中,原告胜诉。据悉,此案是今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以来,政府部门因为这一新条例败诉的“头一遭”。
黄州区交通局没有想到,一件“芝麻小事”竟使自己成为最终败诉的被告。徐建国是户籍在黄州的在外工作人士,本想在黄州购买摩托车,因在政府网站未查阅到相关资料,今年5月1日,他用特快专递去函,向黄州区交通局申请告知该局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摩托车养路费征收的标准和办理程序,违规处罚的程序和处罚标准,罚没资金的收支情况等政府信息。徐建国还在申请书上写明了自己的通讯地址和邮政编码。可是,黄州区交通局在5月3日就签收了申请书信函,却迟迟不给答复,超过了《条例》规定的30个工作日(含延长答复期限15天)的法定期限。6月2日,徐建国向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黄州区交通局“行政不作为”,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履行主动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
9月5日上午,黄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黄州区交通局的法定代表人余国清局长并未到庭应诉,其委托代理人在行政答辩中提出了“因前段时间抗震救灾及近期防汛抢险耽误了时间”等延迟回复的“理由”,甚至称原告是无理取闹的“恶意诉讼”。但黄州区人民法院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终确认,被告的辩解“于法无据”,行为违法。
原告代理人、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作福说:“政府信息公开对于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和促进反腐倡廉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希望通过这个案件,更好地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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