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公告2004年第2号

Http://News.wenzhouglasses.com 2008-9-28 00:36 浏览:5次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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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充分发挥电子地磅的作用,进一步提高海关的货运监管水平,我关决定从2004年3月20日起,加强对进出口运输工具和货物的过磅称重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第一条海关在进出境口岸的货运监管现场设置地磅,对进出口货物及其运载车辆实施过磅称重,核查进出口货物实际重量与申报的重量是否相符,以确保对进出口货物的实际监管。

第二条海关过磅是指海关通过地磅对进出境运输工具、集装箱以及进出境货物进行过磅称重,确定货物的毛重。

第三条下列货物必须过磅:

(一)有伪报重量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嫌疑的货物;

(二)走私、违规企业或重点布控企业进出口的货物;

(三)C类企业进出口的货物;

(四)海关认为需要过磅的其他货物;

第四条使用地磅的海关可以根据不同时期的风险管理重点,适时调整和确定过磅的重点货物及运载车辆的数量。

第五条过磅时,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司机和同乘人员下车过磅。

第六条地磅应实行满负荷运转,货运量小于地磅运转负荷的,必须逐票过磅;货运量大于地磅运转负荷的,海关在保证对本公告第三条所列货物过磅的前提下抽选其他货物过磅。

第七条货物过磅后,海关发现重量超出或少于实际申报重量5以上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配备在海关监管区内,产权属于码头或车场经营者的地磅,在对海关监管货物进行过磅称重时,适用本操作规程。

特此公告。

附件:磅码单

附件磅 码 单



编号

进(出)口__________汽车车牌号(或集装箱号码)_____________

汽车重量________________拖头重量_________________

车架重量_______________集装箱重量________________

货物过磅重量______________货物申报重量___________

溢短比例________________

过磅日期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过磅关员或者武警战士签名_________

(车场或码头经营单位过磅的由司磅员签名____________)

说明:

1、重量单位为公斤。

2、磅码单不固定格式,各现场使用的磅码单必须包含上述内容。来源:广州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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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zg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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