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关公告2004年第16号

Http://News.wenzhouglasses.com 2008-9-28 00:36 浏览:5次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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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直击: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关2004年第16号公告

为提高执法透明度,我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进境旅客通关须知》和《出境旅客通关须知》,于2003年2月24日以2003年第5号公告对外公布。最近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将出入境旅客携带外币现钞应向海关申报的规定,从原居民旅客携带2000美元以上、非居民旅客携带5000美元以上,统一调整为等值5000美元以上。现对《进境旅客通关须知》和《出境旅客通关须知》的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汕头海关2003年第5号公告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进境旅客通关须知
2.出境旅客通关须知

汕头海关(印鉴)
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1

进境旅客通关须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进境旅客通关须知》(以下简称《须知》)。

二、旅客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三、本《须知》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通关:指进出境旅客向海关申报,海关依法查验行李物品并办理进出境物品征税或免税验放手续,或其他有关监管手续之总称;

(二)非居民:指进境居留后仍回到境外其通常定居地者;

(三)居民:指出境居留后仍回到境内其通常定居地者;

(四)当天多次往返:指一天内进境超过1次;

(五)短期内多次往返:指15天内进境超过1次。

四、下列进境旅客应向海关申报,选择“申报”通道(又称“红色通道”)通关,并将申报单证交由海关办理物品进境手续:

(一)携带须经海关征税或限量免税的《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二、三类物品(不含免税限量内的烟酒,参见附表1)者;

(二)非居民旅客及持有前往国家(地区)再入境签证的居民旅客携带途中必需的旅行自用物品超出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每种一件范围者;

(三)携带人民币现钞6000元以上,或金银及其制品50克以上者;

(四)携带外币现钞超过等值5000美元者(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者除外);

(五)携带货物、货样以及携带物品超出旅客个人自用行李物品范围者;

(六)携带中国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其他须办理验放手续的物品者。

五、未携带需向海关申报的物品的旅客,可选择“无申报”通道(又称“绿色通道”)通关。

六、不明海关规定或不知如何选择通道的旅客,应选择“申报”通道,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七、旅客不得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境物品表》(参见附表2)所列物品进境。

八、旅客申报携带限制进境物品进境(参见附表3《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境物
品表》),不属自用的或者超出合理数量范围的,海关不予放行。

九、旅客携带物品、货物进出境未按规定向海关申报的,以及未按规定选择通道通关的,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表:1.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境物品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境物品表

附表1

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
类别品种限量

第一类物品衣料、衣着、鞋、帽、工艺美术品和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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