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公告2004年第3号
Http://News.wenzhouglasses.com 2008-9-28 00:36 浏览:4次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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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令第1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下简称《办法》)已经颁布,于2004年3月1日起施行。为加强和规范对进出境集装箱的监管工作,严格依法行政,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用于承运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厢体与车辆不可分隔的厢式货车(俗称“接驳车”),海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8号)进行监管。
二、《办法》第七条规定“其他运输方式在境内调拨或者运输的空集装箱,不需再办理海关手续”和第二十八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无论是否装载货物,海关准予暂时进境和异地出境,营运人或者其代理人无需对箱(厢)体单独向海关办理保管手续”,我关统一对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取消单独申报,由运输工具申报人在《载货清单》和《舱单》上申报,并列明具体箱(厢)号,以备海关检查。
三、《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集装箱制造、改装、维修,必须由海关总署授权中国船级社统一办理集装箱我国海关批准牌照。海关可随时对维修工厂维修的安装海关批准牌照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进行检查。
四、对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年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8号)的规定办理。
五、2004年3月1日前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运输企业,其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应于2008年5月年审时符合本办法规定;2004年3月1日后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运输企业,其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应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来源:广州海关
一、《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用于承运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厢体与车辆不可分隔的厢式货车(俗称“接驳车”),海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8号)进行监管。
二、《办法》第七条规定“其他运输方式在境内调拨或者运输的空集装箱,不需再办理海关手续”和第二十八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无论是否装载货物,海关准予暂时进境和异地出境,营运人或者其代理人无需对箱(厢)体单独向海关办理保管手续”,我关统一对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取消单独申报,由运输工具申报人在《载货清单》和《舱单》上申报,并列明具体箱(厢)号,以备海关检查。
三、《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集装箱制造、改装、维修,必须由海关总署授权中国船级社统一办理集装箱我国海关批准牌照。海关可随时对维修工厂维修的安装海关批准牌照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进行检查。
四、对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年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8号)的规定办理。
五、2004年3月1日前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运输企业,其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应于2008年5月年审时符合本办法规定;2004年3月1日后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运输企业,其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应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来源:广州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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