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关公告2004年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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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粤东地区外贸经济发展,方便企业货物的合法进出口,加快通关速度,提高通关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网上支付项目的相关规定,结合粤东地区实际,我关制定了《汕头关区内企业适用网上支付税费通关程序的审批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汕头关区内企业适用网上支付税费通关程序的审批办法
汕头关区企业适用网上支付税费通关程序的审批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网上支付项目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在汕头关区范围内适用网上支付税费通关程序:(一)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已在海关注册;(二)是“中国电子口岸”入网用户,取得企业法人卡及操作员卡,具备联网办理业务条件;(三)已在银行开立用于支付税费的预储账户,并同意向海关提供开户行及账号。
第三条符合第二条所规定条件,并自愿申请适用网上支付税费通关程序的企业,可在主管地海关或与海关签订网上支付合作协议的所在地银行(以下简称银行)领取《汕头关区企业适用网上支付税费通关程序备案审批表》(以下简称《备案审批表》,详见附表)一式四份申请办理有关手续。第四条企业适用网上支付税费通关程序按以下程序提出申请:
(一)如实填写《备案审批表》一式四份,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报请所在地银行批准,并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向银行提出企业备案、操作员备案及授权的申请;
(二)企业凭银行审批的《备案审批表》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其它资料向其主管地海关报请核准适用网上支付税费通关程序,并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向海关提出企业备案、操作员备案及授权的申请。
第五条企业向主管地海关申请核准适用网上支付税费程序,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书面申请报告;
(二)经银行签章同意的《备案审批表》一式四份;
(三)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
(四)海关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条网上支付税费作为现行支付税费方式的一种补充,实行自愿原则。对同一份报关单所发生的税费支付,企业可选择网上支付,或者柜台支付,但只能选择一种支付方式,支付方式不得交叉。
第七条适用网上支付税费通关程序的企业,应强化守法意识,自觉遵守海关的各项规定。
第八条本办法由汕头海关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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