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直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公告2004年第10号
为加强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监管,规范海关人员的检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1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8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11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际民航机监管办法》等规定,我关制订了《广州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办法中的“运输工具”是指用以运载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各种船舶、车辆和航空器。
二、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检查可以在查验货物时附带进行,也可以针对运输工具进行的专门检查。
三、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检查方式一般分为三种:一是例行检查,通过对运输工具的表面部位检查有无走私违法迹象;二是重点抽查,对运输工具的某一特定部位进行较为详细检查;三是重点抄查,即对运输工具可能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任何部位进行彻底、仔细的检查。
四、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检查实行双人作业和公务回避制度。
五、进出境船舶到达或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单证,并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
六、对进出境船舶的检查由进境地或出境地海关负责,中途监管站海关或海上缉私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进出境船舶实施检查。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进行上船检查:
(一)有走私或违规嫌疑的;
(二)有情报线索或举报的;
(三)海关在审核船舶申报单(包括船用物品、船员物品、燃油申报单)时发现问题或存在疑点的;
(四)其他海关监管[1][2][3][4][5]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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