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公告[2004]10号
为进一步加强保税航空油料监管,促进航空运输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上海海关特制定《上海海关对上海浦东国际机场保税油库监管操作规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保税航空油料的进口审批
(一)航空油料通过浦东海关所辖单位专用码头进口。载货船舶抵港之前,由码头单位向浦东海关提交《单位专用码头进出境船舶及其货物预申报表》以及合同、发票、海运提单等办理预申报手续。
(二)油料公司持浦东海关制作的关封、正本运单、发票、合同、装箱单、保税油料库存表、《保税仓库进库货物清单》、进口货物报关单等到机场海关办理进口审批和通关手续。
(三)保税油料在向海关申报进口并经海关放行后,油料公司必须在海关放行之日起15日内向机场海关提交由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航油数量、质量商检证书。
二、保税航空油料的出库使用
油料公司进口保税航油主要是供应浦东机场起降的外国航空公司飞机和我国内航空公司国际航线的飞机。对需内销用于国内航线飞机的,油料公司须事先报请机场海关批准同意,并办理补证、纳税手续。
三、保税航空油料的核销
(一)油料公司应于每月5日前将本公司上月保税油料进、出、存汇总表、保税油料销售明细表、原始加油单报机场海关通关保税科核销。加油单上须注明航班号、飞机编号、机型、加油数量、日期等,并注有机长或航空公司授权的有关工作人员签字,随附有关委托文书。油料公司还须在保税油料加油单上加盖“保税”印章,以区分保税与非保税加油单。
(二)机场海关通关保税科审核上述单证后,油料公司应按外国航空公司和国内不同航空公司分别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中,对外国航空公司使用的保税油料,填制《出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保税仓库货物(1233),征免性质:无对应征免性质(自动跳过);对于国内航空公司国际航线使用的保税油料,油料公司应按不同航空公司,分别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国轮油物料(1139),征免性质:其他法定(299)。用于国内航空公司国际航线填制的《进口货物报关单》,须经各国内航空公司确认,并在《进口货物报关单》备注栏予以签字盖章。油料公司应于每月20日前向机场海关通关一科、通关二科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四、保税油库计算机联网管理
油料公司应根据海关对保税仓库的监管要求,通过计算机联网及时向海关提供有关保税油料进、出、存以及供应外国航空公司和国内航空公司国际航线的加油数据、保税油库与各航空公司之间保税油料财务结算情况。
五、本公告内容自2004年8月1日起实施。原《上海海关对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油库的监管办法》同时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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