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解新法实施细则 提升规避风险能力
【主讲人简介】 李明英,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特聘教授,现为北京科技大学管理学院经济与贸易系教授,并兼职担任多家企业(包括外企)的法律顾问。近10年来,主编教材3部,其中《法学基础教程》获全国高教学会科研成果三等奖;《人生哲学导论》获北京高教学会优秀论著二等奖。作为课题主要负责人,主持了国家教育科学“八五”规划重点课题两项,北京市重点科研课题一项。
此次讲座,李明英教授主要就《劳动合同法》、《合同法》、《商标法》和《公司法》四个与企业密切相关的法律进行了阐述。
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的保护伞
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是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里程碑。这部法律对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新的《劳动合同法》明确体现出向劳动者倾斜的立法宗旨,这一宗旨也处处体现在法律的各项条款中。
新法第一条明确规定,制定法律的宗旨就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新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适用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公务员、按照公务员管理的或按国家另行规定的人员除外),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但是新法对家庭雇工、兼职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未作规定。
新法规定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内容要合理合法,程序要民主,同时,要履行公示程序。在制定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实施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新法还明确了劳动合同签订日期、实际提供劳动的日期以及劳动关系的成立日期三者之间的关系。建立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是实际提供劳动。书面劳动合同签订在前,实际用工在后的,劳动关系以实际提供劳动之日起建立。书面劳动合同签订后、实际提供劳动之前产生的纠纷按民事合同处理。实际用工在前、书面劳动合同签订在后,劳动关系的建立不受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影响。
劳动合同的条款包括必备条款和可约定的事项。必备条款是指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的事项包括,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同时规定,除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和竞业限制约定可以约定违约金以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关于试用期问题规定,包括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下一篇: 乌海:价值4万元隐形眼镜及其护理液被查封
- 更多关于 新法 实施 能力 讲解 解新 眼镜 的新闻
- ·“2008温州市首届眼镜专业职称评审”技术培训班开幕
·谈中小眼镜企业如何用好邮箱
·2009年美国东部国际光学展
·有多少庸俗的培训假企业文化而行
·黔西县扎实的推进‘学习实践活动’学习培训环节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