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城镇居民人人将可享受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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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日出台,明年起城镇居民人人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这意味着我市医疗保险将在制度层面上实现全覆盖。
《办法》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加对象为:本市非农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人员。包括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以上的老年居民;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非从业人员;婴幼儿及18周岁(含)以下未入学的其他未成年人;在各类学校、幼儿园在册就读的学生。在本市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在册就读的市外非农户籍学生,在本市其他各类学校(幼儿园)在册就读、且其父母一方已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住院)医疗保险的市外非农户籍学生、婴幼儿也可参加保险。上述人员中已经参加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经本人申请,可在终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关系后参加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费需每年一次性交纳,交纳标准为:老年居民每人每年交纳200元,财政补贴200元;未成年人和学生每人每年交纳65元,财政补贴165元;劳动年龄段内的非从业人员每人每年交纳300元,财政补贴100元。对持有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持有《余姚市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证》或《余姚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参保人员,其个人缴纳部分费用由财政负担。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待遇高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低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医疗机构的不同等级设立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600元;二级医疗机构800元;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年度累计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起付标准以上至1万元部分,支付50%;1万元以上至2万元部分,支付55%;2万元以上至4万元部分,支付60%;4万元以上至8万元部分,支付65%。8万元以上部分不再支付。未成年人和学生医疗保险待遇按上述标准分别上调15个百分点。参保人员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20%,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600元。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户整体参保,凡符合条件愿意参保的居民,可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的劳动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其中在本市各类学校就读的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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