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制度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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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是居住在县城以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的本省城镇居民,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50元的标准筹资,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财政状况、居民经济承受能力和医疗消费水平确定。制度规定,各地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情况和医疗消费水平变化,适当调整筹资标准。居住在乡镇的城镇居民,则不属于该制度保障范围,而是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
城镇居民医保参保费用实行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财政补助向困难人群倾斜,补助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确定。对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和职工的独生子女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所在单位应给予补助。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家庭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参保费用主要由财政负担。财政补助以统筹地区地方财政为主,省级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适当支持。
江苏省还将把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紧密结合起来。要求各地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资源,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定点范围为参保城镇居民服务,将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逐步实行社区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引导参保人员“小病和康复在社区,大病救治进医院”。
据了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将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建立,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地将定期向社会公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解读《江苏省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江苏省出台城镇居民医保制度涉及全省1200多万城镇居民的切身利益。记者特请省劳动保障厅及相关部门人士对该政策进行了解读。主要保大病同时兼顾门诊
《意见》规定,江苏省城镇居民医保以大病统筹为主,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方式,切实解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问题。
解读: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广,保障水平不可能很高,但也不应过低,要能够帮助参保人员解决实际问题。因此制度设计重点解决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支出。但从目前城镇职工医保的实施来看,每年患大病的参保市民仅占参保总人数的8%左右,这就意味着如果光实施大病统筹,将使大部分城镇居民缴费而享受不到保障。为此,江苏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保障方式,以扩大城镇居民的受益面。目前一些试点城市如盐城、淮安等地,从医保账户中划出一小部分费用到社区卫生机构,由社区卫生机构集中掌控。居民只要到社区医院就医,就能从中抵扣医疗费用,有效提高了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的积极性。
成人、少儿同一参保标准
省政府决定,城镇居民医保以省辖市市区和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参保费用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50元的标准进行筹集。成人、少儿同一标准。
解读:150元的筹资标准,是综合考虑江苏省各地的经济情况确定的。从已经出台居民医保制度的地区来看,有的地区低于这个筹资标准,有的高于这个标准。省劳动保障厅有关人士指出,目前低于这个水平的,应该完善政策,逐步提高到或超过这个水平,即使对少年儿童也是如此。而将成人、儿童纳入一个医保基金范畴,可以大大增强居民医保基金的抗风险能力。
缴一年费保一年病
考虑到参保人群的特殊性,江苏省规定,参保人员缴一年费,享受一年的医疗保障,不缴费自动断保,不再继续享受医保待遇。
解读:与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市民退休后,个人不用缴费仍能享受相应水平的医疗保险待遇不同。居民医保不考虑参保人员的退休问题,缴费年限与退休与否无关。居民医保是保当期,参保人员每年到医保经办机构缴费,不缴费就自动断保。
据了解,为吸引城镇居民连年参保,江苏省将推广盐城居民医保的做法,对连续缴费到一定年限的参保人员提高补偿标准,提高年补偿额,以形成城镇居民扩面的长效机制。
鼓励医保和医疗救助结合
在近日召开的全省居民医保工作会议上,省领导提出,要搞好居民医保与其他制度的衔接,当前尤其要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解读:居民医保作为一项制度安排,将有效减轻城镇居民医疗负担,但这项制度也有其规定的支付范围和标准,一些参保居民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后负担仍可能较重,这就需要加强不同制度间的协调。
在这方面,盐城作出很好的探索,该市从2005年开始试行居民医保制度时,同时运行医疗救助制度。两年来,参保的大重病患者,个人负担比例一般在15%左右,特困、重残的个人负担在10%左右,有42人次享受了1万元的医疗救助,有效缓解了困难群众无钱看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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