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诉反倾销 风雨兼程路途遥遥
热点直击:“隐名投资”实为自挖陷阱
我国外贸进出口首次突破万亿美元。万亿美元让国人高兴,世界排名第三,仅次于美国和德国。然而万亿美元并不意味着贸易强国,国人对此心知肚明。
今年10月下旬,商务部预测全年中国的外贸进出口总额将达到1.1万亿美元,但同时警告说,中国外贸体制的深层次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可持续发展的任务还相当艰巨。
聚焦万亿美元,我们会发现这样一些问题:第一,中国的外贸依存度太高———现阶段为60%,势必导致原材料进口易受外部影响,出口商品易遭遇反倾销调查。第二,出口增长仍然是粗放型的,在出口数量增长的同时,出口价格在下跌,由此必然种下贸易纠纷的隐患。第三,我国加入W TO带动了出口快速增长,诱发了贸易摩擦期的提前到来。2002年、2003年两年,广东、浙江、江苏3省遭遇反倾销调查的发案率呈“几何级数”增长,增长幅度均超过我国入世前20年发案率总和的50%。
据商务部的统计数字,1979年至2004年8月,共有34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发起“两反一保”案件664起,涉及4000余种商品,涉案金额115.96亿美元。其中反倾销调查594起,构成我国出口健康发展的主要贸易障碍。
如何看待国外反倾销
那么来自国外的反倾销调查对中国经济究竟有多大的影响呢?
首先,就记者掌握的情况,近一二年来大案要案频发,并非是我国入世带来的“后果”,而是在我国入世之后,国际贸易环境总体发生了对我国有利的变化,多边规则取代了不确定性很大的双边协定,“中国制造”以更低的市场准入门槛进入别国市场,结果是我国出口的快速增长引发了贸易摩擦的同步增长。商务部公平贸易局副局长王受文的看法是:全球年均出口增长率为3%至4%,我国年均增长35%至40%,引发贸易摩擦是不可避免的。
第二,2003年,我国因国外反倾销调查而蒙受的市场损失将近20亿美元,在我国全年出口总额中所占比重不到0.5%。以我国入世之后所获收益和为此支付的“成本”之比,这一比重远远未达到严重的程度。
第三,国外反倾销调查带给我们的绝对市场损失不是很高,并不意味着对我国经济没有负面影响。由于我涉案产品多为劳动密集性产业,国外的反倾销调查一旦出现蔓延之势,将打击我国优势出口行业,削弱我国出口竞争力,并对我国本已十分严峻的就业形势构成新的压力。
第四,我国一些涉案企业出口规模很大,知名度也很高,但在应诉反倾销调查时存在观念误区。一是民族情绪强烈,尤其是对美国涉案,动辄认为美国政府在打压中国,倾向于把一般的贸易纠纷政治化。二是不了解在国际贸易中,应诉反倾销的主体是企业而非政府。不少企业对政府抱有不切实际的期望,甚至抱怨政府“不作为”。
在这一问题上,龙永图给过一个解释:在中国入世之前,双边贸易纠纷极有可能引发政府间对立或带有政治色彩的贸易报复。但在中国入世之后,最大的变化就是有了这一种可能:即将我国与主要贸易伙伴的政治关系和贸易关系区分开来,不让频发的贸易纠纷影响到两国关系的大局。而解决贸易纠纷,一旦双边努力失败,则可上诉W TO寻求公正裁决。
应诉到位是胜诉关键
近年来,中国企业应诉国外反倾销调查的情况有了很大改观。总体讲,一般占涉案产品90%市场份额的企业都积极应诉。
就记者对几个大案的跟踪报道,总的感觉是,反倾销调查案件的胜诉或败诉并非想象的那样严重。以美国为例,只要企业积极应诉,一般的初裁和终裁结果都比预期得要好。一个案子的终裁结果可能对某些企业十分不利,但对整个行业尚能接受。
彩电案初裁和终裁之前,根据公开的信息,在四大抽样企业中,长虹出局是预料中的事,而根据普遍较高的初裁结果,中国彩电一时有灭顶之危。等到美方发布终裁结果,人们松了一口气,厦华和康佳分获5.22%和9.69%的单独税率,意味着中国彩电在美国市场的重新洗牌。厦华方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喜悦之情不加掩饰———“对厦华而言,挑战已经变成了机遇。”康佳如果主打高端产品,在美国仍有稳拿的市场机会。家具案的终裁结果也好于预期,7家抽样企业除1家获得198.08%的惩罚性税率外,其余6家分别获得0.79%至16.70%的单独税率;115家填写A问卷的企业获得8.64%的加权平均税率。对于平均利润率为30%至40%的家具行业来说,这一结果可称皆大欢喜。
两个案子均对中国“网开一面”,用商务部公平贸易局局长王世春的话说,就是“一个案子胜诉还是败诉并不重要,关键要看应诉是否到位。”现在很多中国企业都逐步认识到,遭遇并应诉国外的反倾销调查是走向国际市场绕不过去的一个“劫数”。厦华老总郭则理说,“厦华是把应诉反倾销当饭吃的。”这也就是厦华当初主动申请被抽样的原因所在。
裁定倾销仍可翻盘
在我国很多的媒体报道中,缺乏对国外尤其是美国反倾销调查程序的基本了解,往往过分渲染一个案子的初裁和终裁结果,对其后的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终裁、美国商务部年度复审、以及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起诉美国商务部和美国ITC强调甚少。但这些司法程序对中国企业来说都十分重要。
首先,美国ITC终裁推翻美国商务部终裁的可能性是存在的。有关数据表明,从1980年至2001年,美国对我国共发起82起反倾销调查,其中有20起在ITC阶段“无损害结案”,胜率接近1/4。
其次,即便美国ITC作出肯定性损害终裁,中国企业仍有机会。按照美国的反倾销调查程序,如果倾销成立,美国商务部将自终裁之日起开始征收反倾销税,在此后连续5年之内,每到一年期满时,原申诉方和被起诉方均可申请“年度复审”,直到5年期满结案(W TO规定的“日落条款”)。年度复审的含义是:原申诉方如果认为美国商务部的终裁税率过低,涉案产品继续在美市场倾销,可以要求美国商务部重新确定反倾销税率,但必须出示足够的证据。同样,被起诉方如果认为美国商务部的终裁税率过高,而根据新的出口记录没有发生倾销行为,则可要求美国商务部重新确定反倾销税率。中国企业通过打年度复审重返美国市场的不乏先例,最好的有在年度复审时打出了零税率。
欧盟也有类似美国的年度复审,但它只是规定首次提起复审要求必须是在欧委会终裁一年期满后,在第一次复审之后,以后随时可以提起。所以欧盟的这一做法称为“临时复审”。
曾经在欧盟律师事务所工作多年、并在国内代理多起反倾销案件的王磊律师认为,对中国企业而言,美国的年度复审和欧盟的临时复审十分重要,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将是中国企业“咸鱼翻身”的主要途径。
最后,在美国打年度复审的同时,中国企业如果认为美国商务部或美国ITC裁决不公,可以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起诉。一般是起诉美国商务部。据国内法学界人士介绍,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作为一个独立的司法机构,明显不同于美国政府部门,它曾在多个判例中让中国的企业相信在美国有着真正的法的精神。但是,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主审法官的独立裁量权很大,结案时间没有规定,拖上1年至2年很正常,而且诉讼费用较高。
“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今年夏天,国内媒体倾力炒作与中国应诉反倾销密切相关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有关的法律文件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根据记者对原中国入世谈判代表团多位重要人物的采访,澄清了以下几个重要问题:
第一,15条仅仅是有关W TO《反倾销协定》对中国的适用规定,即W TO进口成员在对来自中国的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可以采用、也可以不采用中国企业提供的数据“确定价格可比性”。采用与否的依据是:中国企业能否证明,其涉案产品在生产、制造和销售等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根据这一规定,W TO进口成员有权拒绝采用中国的而采用替代国数据判案,但这一做法不得超过15年。因此15条的法律主体是企业而非政府。在“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15条既无文字表述,也无中国政府的任何承诺。
第二,15条标志着在中国入世前后,中国企业面临的外部法律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中国入世之前,国外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100%是采用替代国数据判案,连商量的余地都没有。而在中国入世之后,中国政府至少为中国企业争取到了向W TO成员方要求和证明其市场经济条件的权利。
第三,中国长期遭遇反倾销调查,是由中国特殊的出口导向型经济结构决定的,与“非市场经济地位”无必然联系。与上世纪80年代以前反倾销调查的主要涉案国家和地区———日本和台湾相比,中国现阶段的情况是:第一,劳动力成本更低,供应量更大;第二,低水平的产业群规模巨大,世界第一。因此在这一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中国无论是应对反倾销的总体过程还是遭遇反倾销“洪峰”的时间都会比预期的更长久。
第四,中国面对的反倾销问题是一个综合症,既有国内经营秩序混乱、低价恶性竞争的问题,又有着世界范围内产业结构调整的深层影响。“非市场经济地位”只是一个局部问题,甚至不是主要的局部问题,企业在此问题上一定要清醒,不可将希望寄托于政府的外交突破,而为自身存在的问题寻找解脱的借口。
深层问题在国内
我国企业频繁遭遇国外反倾销调查,国内问题是不能回避的。
众所周知,我国出口企业多年来形成的竞相压价、恶性竞争的局面至今没有大的改变。反倾销尽管有着明显的贸易保护色彩,但它的本意还是要维护一个“公平贸易”的环境,如果中国企业不论出口什么产品,都有一个最低出口限价,那么在国外招惹反倾销调查的几率就会大大降低。
然而令人悲哀的是,中国企业最没有“公平贸易”的概念。反倾销的核心问题是价格,中国企业出口价格低,主要是中国的劳动力成本低,但是不能排除个别的企业确有倾销嫌疑。美国人就搞不懂,企业何能低于成本销售?据记者调查,在国内市场上,个别的企业不但能低于成本销售,而且还能维持十年八年不倒闭。这其中的原因何在呢?拖欠银行贷款,拖欠客户货款,克扣工人工资,无视安全和环境,这成本不就降下来了吗?
商务部某高官曾在一公开场合坦言,目前中国企业在国外遭遇的很多“公平贸易”方面的麻烦,其实根源都在国内。虽说违法乱纪的企业是少数,但它们在国外乱来一回,整个行业就可能跟着倒霉。
进出口商会本应代表整个行业规范出口经营秩序,但在实际操作中是勉为其难的。据记者了解,关键的问题在于,商会和政府机构一样,不管出台什么管理措施,都要“依法行政”。可现实是,中国的行业中介组织至今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位。法律缺位,对企业就没有硬性的约束,商会的一项规定,比如最低出口限价,如果个别的企业不遵守,你也没办法,因为你没有法律依据对其进行惩罚。如此,那些遵守规定的企业就会觉得吃亏,结果是普遍的对规则的蔑视。
此外,商会“依法行政”,还涉及政府与商会的关系问题。中国的商会或行业组织,大多是从政府部门演变而来,这就必然要经历一个权力转移的过程。但就目前商会面临的问题而言,这一过程远未完成。
应对长期挑战
应诉国外反倾销无疑是一个长期的挑战,记者认为有这样几个问题值得企业重视———
第一,外部对中国的低价或低成本出口所能容忍的空间将变得越来越小,目前发展中国家普遍面临来自美国和欧盟的劳工标准和“社会责任(SA8000)”方面的压力,而这些问题恰恰都是中国企业的“软肋”。但是,外部压力在一定程度上是好事,它能逼迫中国企业重视劳动者的基本人权和最低限度的环保投入,从而提高企业素质,提升出口价格。
第二,中国的某些出口企业只顾眼前利益,只要有订单,就以超低价格突击出口。以彩电案为例,很多媒体说是日资企业和中国企业过不去,可我们考虑过日资企业———从外国直接投资的定义讲属美“国内企业”———对美国当地就业和税收的贡献吗?我们研究过日本人是怎样培育当地市场的吗?所以有很多问题需要中国企业去反思,一些大案要案需要我们换位思考。
第三,一些中国企业败诉,责任完全在其自身。在家具案中,天津美克初裁税率为8.38%,终裁降至0.79%;广东德源初裁税率为29.72%,终裁却被调高至198.08%的惩罚性税率,其原因在于天津美克在调查期间,均按美方要求提供了完整而翔实的数据,而广东德源却未能按要求提供近一二年的财务报表及相关数据。美方调查是按“可获得最佳信息”判案,而财务数据不全或不规范在中国企业则带有一定的普遍性。
总体讲,应诉国外反倾销调查,压力既来自外部,也来自国内,在某种程度上国内的问题比外部更多而且更难解决。记者相信,中国能否以较低的代价和较短的时间,渡过国外反倾销调查的“洪峰”,取决于国内诸多历史性和现实性难题的突破。
下一篇: 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公开议付)
- 更多关于 眼睛 眼镜 材料 厂商 新闻 知识 应诉反倾销 风雨兼程路途遥遥 遥遥 应诉 诉反 眼镜 的新闻
- ·访谈平凡王存房——“平”中升王“凡”市取胜
·幻想现实中的智能太阳镜
·温州镜片该怎样塑造产品的新卖点?
·福建省首家斜弱视校正中心在厦门市厦禾路香港广场开业
·买药赠送治疗仪 “明目工程”忽悠学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