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寻求政府保护的优先选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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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的反倾销调查及时有效保护了国内产业的安全
随着我国国内市场的逐步对外开放,进口产品开始大量进入我国国内市场,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以倾销的价格进入的。这些倾销进口的产品严重损害了国内相关产业的利益。为了抵制倾销进口产品的不公平竞争,我国1994年在外贸法中明确规定了反倾销的基本原则。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根据外贸法又发布了反倾销反补贴条例,并据此开展了我国第一起反倾销调查。经过几年的实践,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2001年11月,我国又修改和发布了反倾销条例,在此基础上,反倾销调查主管机关又先后制定了一系列部门规章,最终形成了我国较为完备的反倾销法律体系。其基本原则与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的规则相一致。我国企业在遇到倾销产品冲击的时候,完全可以依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依法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反倾销调查主管部门的统计和总结:截至到目前,我国共对进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29起。其中相当一部分已经初裁和终裁并采取了相应的反倾销措施。在实施反倾销调查和措施后,我国受到进口冲击和损害的产业得到了有效保护,生产经营得到了恢复和发展,产业安全程度大为提高,成效非常明显。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反倾销的开展,国内受到损害的产业得以较快康复和发展
根据对2000年以前立案且已作出最终裁定的新闻纸、聚酯薄膜、丙烯酸酯、冷轧硅钢片、不锈钢冷轧薄板、二氯甲烷等6个产业的统计,立案之前生产能力合计为106万吨,2002年生产能力增长了18%、产量增长了19%、销售收入增长了31%、税前利润增长了283%、开工率增长43%,经济效益大幅度好转。
2.反倾销的开展促进了国内产业结构调整
在已立案反倾销的20个产业当中,绝大部分产业技术和产品结构得到优化和调整,用当今世界前沿技术改造了老设备,增加了新的生产线,扩大了新技术和适销对路产品的生产能力,创造了新的经济增长点。
3.反倾销的开展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比如聚酯切片和涤纶短纤维产业,2000年反倾销立案前,由于进口产品倾销,市场行情持续下跌,国内同类产品企业被迫纷纷加入价格战中,价格下跌一半左右,两个产业亏损面均超过60%,形成全行业亏损。2001年聚酯切片和涤纶短纤维两个产业同时立案进行反倾销以后,有效遏制了进口产品的倾销,稳定了国内市场的价格水平和销售渠道,价格回升了30%到40%,接近正常水平。2001年聚酯切片和涤纶短纤维产量分别达到400万吨和242万吨,比上年增长25%和24.1%;2002年产量分别达到449万吨和282万吨,比上年增长12.6%和15.6%。
4.反倾销的开展对增加国内产业就业,保证社会稳定产生了积极效果。
反倾销实践证明,国内产业受到进口倾销产品损害之后,下岗职工增加,失业率上升。采取反倾销措施以后,各产业生产经营状况好转,失业率普遍降低,职工就业增加。截至目前,我国已经作出最终裁定的案件涉及的六个产业失业率平均下降3个百分点。2002年3月份以前立案到目前未作出终裁的案件涉及的12个产业失业率平均下降2个百分点。
5.反倾销的开展为维护我国产业经济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国家之间的竞争往往表现在对尖端技术、高科技产业的控制力方面。如邻苯二酚产业属高技术产业,该项技术是我国经过三个“五年”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研制开发出来的,具有很强的自主知识产权,1997年投巨资刚刚建成第一家企业。在我国不能生产该种产品时,进口价格每吨9万多元人民币。在我国研制成功试生产时,进口产品价格即降到4万多元,接近成本。在我企业批量生产时,价格降到2万多元,企图将我唯一的该产品生产企业扼杀在摇篮中。2002年3月1日反倾销立案前,企业已经濒临倒闭。反倾销立案后,设备开始运转,产品销售价格第一次上升到成本以上,企业出现转机,一个高新技术幼稚产业得到了应有保护。
6.我国反倾销的开展遏制了国外对我滥用反倾销措施和不公平的歧视性待遇。
中国企业拿起反倾销武器,使国际社会近年来对我国进行反倾销调查案件的数量有所减少,反倾销裁定也趋向公平。如欧盟对我国实施反倾销措施,1999年10起,2000年6起,2001年为1起,2002年为3起。过去,我国没有反倾销法律制度,国外对我国倾销和对我出口产品反倾销无所顾忌,对我国企业许多反倾销裁定也不公允。例如,欧盟对我彩电出口连续3次采取了反倾销措施,每次执行期5年,使我国彩电出口欧盟受到重创。
五、国内企业提请反倾销调查应注意的问题
(一) 国内产业应当及时提起反倾销申请
反倾销是对物的诉讼,反倾销调查的对象是倾销的进口产品,而且调查是针对立案前若干年进口倾销产品的数量、价格的变化以及对国内产业的影响;而采取措施则是在初步裁定和最终裁定后。因此反倾销调查申请的时机非常重要,只有及时把握有利时机,国内产业的利益才可能得到最有效的切实保护。
(1)国内产业应提高反倾销的法律意识,建立预警机制,及时发现进口产品的倾销行为,及时采取对应措施,以便把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2)国内产业应增强企业对因倾销造成的损害的敏感性和重视程度。在损害开始发生时及时提起反倾销申请,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等损害已经十分严重,甚至企业已到了无法维持的时候,才采取行动。这样一是企业的严重损失已成事实,无法挽回。因为反倾销的救济手段只对将来,不对过去;二是反倾销申请从提起到立案,到采取措施,程序上还会有相当一段时间,倾销所造成的损害会继续扩大。甚至根据我们过去的了解,国内有些行业在无法维持或者破产边沿的情况下才想起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但是由于反倾销调查申请准备以及企业经营调整需要一段时间,有些企业在反倾销措施采取之前已经无法继续经营而破产,这样反倾销的效果就无法得到充分体现。
(3)在反倾销申诉实践中,在产业受到损害最为严重的时候及时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是十分重要的。如果反倾销调查涉及的申请企业过多或分散,或者企业相互间配合保护,协调不利,口径统一困难、收集和提供资料迟延而影响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进度,造成反倾销申请准备时间过长,错过了最佳立案时间,对今后的调查工作将会产生不利的影响,甚至会严重影响国家调查机关对倾销、损害以及因果关系的认定,使案件的调查结果不理想,甚至出现与预期相反的结果。
(二)国内产业应当团结一致,相互配合
国内产业的各个企业之间虽然是竞争关系,但相对进口倾销产品而言,大家的利益是一致的。因此在反倾销的问题上,国内产业应当团结一致,共同对外。因为反倾销申请是代表产业向国家有关调查机关提起的,如果组成国内产业的企业之间,意见分歧,相互牵制,就会使反倾销申请迟迟不能提起,甚至无法提起,使整个产业在受到倾销进口产品损害的情况下,不能有效地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如果国内企业之间不顾大敌当前,相互倾轧,不仅会加重倾销所造成的损害,还会给外国倾销者以口实,不利于案件的顺利进行。
(三)国内产业提起反倾销申请应注意保密
首先反倾销申请是一种法律行为,案件的提起需要大量的证据支持。因此国内产业在发动反倾销申请时,特别要注意保密问题。因为反倾销申请所需的很多证据,尤其是与倾销有关的证据,往往源自于国外。如果国内产业发起反倾销调查申请的意向被外界所知悉,往往造成调查取证困难;其次,国外的生产商或出口商如果知道国内产业的反倾销意向,有可能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规避反倾销调查,如暂时减少进口量,临时提高出口价格,给反倾销调查制造障碍;最后,由于反倾销将会导致同类产品的价格上扬,下游用户出于其自身利益的考虑或其他因素的影响,很可能采取各种办法反对或阻止安案件的提起,给反倾销申请带来不必要的阻力。
(四)国内产业应消除有关顾虑
(1)国家调查机关会不会支持?
国内产业在准备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时,有时会有种种顾虑,担心国家会不会支持。比如准备提起反倾销调查的产品,国内产业的产量还不能满足国内下游用户的需求甚至市场份额不大或很小;某些产品虽然发展前景很好,但目前产业规模有限;国外生产商非常有实力或在国内有巨额投资,与国家领导或国家有关部门关系密切;下游用户可能会有强烈的反应等等。实际上国家根据国际通行的做法,制订反倾销条例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国内产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给国内产业提供法律的救济手段。国内产业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国家有关调查机关一定会依法给予有力的支持。当然,反倾销是法律行为,国家调查机关依法办案,最终的结果将依据证据作出。只要国内产业提出的证据充分、准确、完整,案件的结果必然有利于国内产业。
(2)案件会不会成功或达到预期的目的
虽然中国反倾销已有了多年的实践,但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还是新事务。许多企业在准备提起反倾销申请时对案件能否成功存在疑虑,或者没有把握。当然,任何一起案件,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或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在案件最终结束前,谁也不能保证案件一定是什么结果。但我们应当看到,反倾销案件一旦提起,首先将明确警示那些倾销者其倾销行为将面临严重后果,使其倾销行为有所收敛,其次国内倾销产品的进口者考虑到可能的反倾销税而对大量进口倾销产品有所顾虑。这样倾销的不利影响及损害就会得到有效抑制。当调查机关经过调查决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时,进口产品的倾销行为就会得到切实的制止。在这一过程中,国内产业由于市场的好转,就会直接得到很好的效益。反倾销调查一般要进行一年或一年半,在调查的这个过程中,在某种意义上讲,倾销行为已经受到抑制,国内产业已经得到某种程度的保护,提起反倾销的目的很大程度上已经得到实现。
当然,最终案件的成功与否,国家是否采取反倾销措施,关键还是在于是否满足上述三个条件,证据是否充分。在通常情况下,国内产业在启动反倾销调查申请之前也可以通过各自的渠道进行初步调查,并进行初步分析,在具有一定的把握程度的基础上正式送交国家调查机关请求立案调查。在这里,由于反倾销案件的特殊性和专业性,在初步调查和分析时,国内产业可以借助专业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其他机构进行协助。
(3)反倾销费用太大,工作太多,会不会得不偿失
反倾销调查是一种准司法行动,类似诉讼,由国家机关进行。与一般诉讼不同,国家对于国内产业提出的反倾销申请不收取任何诉讼费用。国内产业只要积极提供证据和意见,积极配合国家机关的调查就可以了。当然,由于反倾销案件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如果聘请代理机构代理,会有代理费问题,根据我们经验,一是代理费不高;二是代理费分阶段支付,因此启动案件费用有限,而案件一旦启动,马上就会影响市场,产业就会得到效益,费用问题就会迎刃而解。关于要作很多工作的问题,反倾销确实存在时间长,工作量大的问题。但从实践上看,国内产业的主要工作在于反倾销申请书的制作,只要申请书提供的初步证据显示倾销存在,损害存在,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国家调查机关就会决定立案,一旦立案调查,调查工作就由调查机关负责进行,企业只要配合就可以了。另外如果聘请代理机构,上述工作将由代理机构负责。考虑到反倾销申请所可能带来的巨大效益,这些工作也是值得的。比如丙烯酸酯反倾销案,上海高桥丙烯酸厂从立案前年亏损几千万到立案后头一年盈利七千多万,这是一般措施所无法实现的。
(4)反倾销会不会影响上下游关系或与外国企业的关系
反倾销针对的是不公平的贸易行为,维护的是正常的市场秩序。倾销表面上为下游提供了廉价的原材料或消费品,但从根本上讲也是损害下游的根本利益的,这是因为倾销产品一旦打垮国内同类产品的产业,获得垄断地位,该产品的价格就会猛涨,下游企业就会受制于倾销产品;另外,由于受到倾销产品低价的误导,下游企业受到短期的好处,可能会盲目扩大规模。一旦倾销产品停止倾销,下游企业将会无所适从;最后由于倾销而导致上游产品异常波动,也使下游企业无法正常经营,无法合理控制成本。因此反倾销是符合下游企业的根本利益的。而且在通常情况下,反倾销调查的进行,也有利于和下游企业的沟通和交流,以便相互谅解和支持。
许多国内企业与国外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有些企业担心反倾销会影响与这些企业的合作关系。根据我们的经验,国外企业对于企业或产业间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彼此间问题早已习以为常,不会因此影响彼此间的合作关系。相反,以往的情况往往是因此国外企业更愿意或更主动地加强与国内企业的沟通与合作。如在2001年立案的己内酰氨反倾销案件中,国内申请人之一的南京东方化工厂和荷兰公司之间的合资以及技术合作并没有受到任何影响,相反反倾销的进行,对于荷兰公司和南京东方化工厂之间的合作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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