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口产品面临新的贸易壁垒

Http://News.wenzhouglasses.com 2008-3-25 09:27 浏览:467次 来源:国际商报 作者:东北财经大学 宫桓刚
  关键字:中国 出口产品 贸易壁垒  国出  中国  壁垒 眼镜

热点直击:全球华人抗议西方歪曲报道

    中国出口产品在连续20年来遭到各国反倾销阻击的今天,又不断遭遇国际贸易中的新壁垒——反规避措施的埋伏。要想跨越这一壁垒,中国出口企业需要首先对欧美等国的反规避法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在WTO框架下至今尚未出台统一反规避游戏规则的条件下,欧美反规避法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与影响不可忽视。中国出口产品目前所遭遇的反规避调查也大多是由欧盟和美国提起。因此,熟悉与掌握欧美反规避法中的各项规定以及最新修订条款是应对反规避调查的重要前提,也是我国出口企业在遭遇反倾销之后仍然能够“走出去”的必要条件。

  1991年12月,关贸总协定乌拉圭会合谈判总协调人邓克尔(Arth--ur Dunkel)所提出的关于关贸总协定反规避守则的最后协议草案,被称为“邓克尔草案”。该草案吸收了欧美反倾销法中的反规避条款,但由于日、韩等国的强烈反对,最终未能被纳入WTO1994年《反倾销协议》中去,仅在部长宣言中规定“考虑到在该领域尽快使用统一规则的愿望,决定将此问题交由该协议决定成立的反倾销委员会解决。”由此表明,在反倾销委员会达成新的协议之前,在符合WTO原则的前提下,反规避问题仍由各国立法自主决定。

  所谓规避是指对反倾销措施的规避,即一国出口产品在被另一国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况下,出口商通过各种形式和手段来减少或避免被征收反倾销税的行为。而反规避法正是针对这些规避行为而采取的措施,可以说,反规避是反倾销的延伸和发展。“进口国组装”规避与“第三国组装”规避是目前欧美反规避法中两种主要的反规避措施,也是中国出口产品在遭遇反倾销后,试图绕开反倾销税时所遭遇的两种主要的反规避贸易壁垒。

  2007年6月5日,美国商务部再次对原产于中国的石蜡蜡烛作出反规避终裁。裁定美国三家进口企业DECOR-WARE公司、A&M Wholesalers公司和Albert E.Price公司从中国进口不带烛芯的石蜡蜡烛,到美国境内安装烛芯后销售,规避了美国对从中国进口的石蜡蜡烛征收的反倾销税。2007年9月,欧盟也再次宣布对经由中国澳门地区转运至欧盟的鞋类制品进行反规避调查,上述事件的发生不仅使中国相关出口企业面临退出欧美市场的尴尬境地,也再次提醒中国出口企业对国际贸易中的新贸易壁垒———反规避游戏规则进行反思。

  一、欧盟反规避法中对“进口国组装”与“第三国组装”的规定

  反规避最早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末著名的“改锥案”。当时,日本、韩国等国家的出口产品在欧盟被裁定倾销并征收高额反倾销税之后,为了逃避反倾销税的制裁,纷纷进入欧盟(欧共体)直接投资办厂,建立起成本极低的“改锥工厂”。通过在欧盟境内把零件组装成成品的办法重新使产品进入到欧盟市场。

  针对日本等国出口商的规避行为,欧盟于1987年6月出台了世界上第一个反规避法,即1761/87号条例,把反规避调查纳入了反倾销调查的范围之内。对那些通过进口零件,在欧盟内部组装或加工的制成品继续征收反倾销税。之后,欧盟又两次修改其反倾销法,对规避反倾销的行为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和限制。

  在1994年修改的反倾销法中,欧盟首次将反规避措施扩展到“第三国组装”规避,并在其第384/96号规则中,做出了针对“第三国组装”规避行为的三条反规避规定。即发生在欧盟或第三国组装的行为,如符合下列条件,则可视为规避行为:

  (1)该组装行为是自反倾销调查程序开始时,或开始前不久才发生或显著增加,并且所使用的零部件来自原被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国家(地区);

  (2)上述零部件的总价值占总装零部件的60%以上,但组装完成后,该零部件的附加值高于制造成本的25%时,则不视为规避;

  (3)该组装同类产品的价值及/或数量逐渐破坏了反倾销措施的补救效果,且有证据证明原来判定正常价值的同类或类似产品确有倾销事实。

  与美国的反规避规则相比,欧盟的这三条规定在时间上要求更加明确,在零部件价值方面规定的更为具体,对实际后果规定得更加确定。

  二、美国反规避法中对“进口国组装”与“第三国组装”的规定

  美国反规避法中针对“进口国组装”规避的立法背景是1984年韩国的彩色电视机在美国被征收反倾销税之后,韩国的出口商自1985年开始向美国出口彩色电视机的显像管(CPTs)和印刷线路板(PCBs)。然后通过其在美国的子公司组装成彩电在美国销售,以达到规避反倾销税的目的。针对这一新情况,美国商务部决定中止这些组装件的进口通关,并把对彩电征收反倾销税的税令扩大到彩电的组装件上来。

  美国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的第1321节中对“在美国组装”和“第三国组装”作出了规定:如果美国商务部发现进口产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便可采取行动,将“第三国组装”后并进口到美国的产品纳入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之内。这三个条件是:(1)在美国被征收反倾销税的进口产品与在美国组装或第三国组装后出口到美国的产品为同类产品;(2)该进口产品是由来自被征收反倾销税国家的零件组装或制成的;(3)没有达到相关的增值要求,即在美国组装或第三国组装的制成品的价格与来自原出口国的组装件或材料的价格之间的“价值差额较小”。所谓“价值差额较小”是指原被征收反倾销税国家的零部件在进口国或第三国只是进行了简单的加工或组装,未能实现较大的增值。但美国反倾销法并未对“价值差额较小”这一条件做出明确的规定和解释,在反规避实践中需要由美国商务部的官员进行自由裁量。

  随着国际贸易竞争的日益加剧,美国国会发现,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对规避行为的判定标准是进口零部件的价值与制成品价值的差额是否存在“价值差额较小”的条件,可能会降低美国有关当局发现规避行为的可能性。于是,在1994年的修订案中,美国的立法者进一步把判定规避存在的着眼点从在美国或第三国增值是否“小”这一判定标准上转移到以下两个方面:

  (1)美国或第三国生产或组装的程序是否为该产品生产程序中的一小部分(minor)或不重要(insignificant)的部分。对于这一判断标准,美国商务部通常考虑的因素有:a在美国或第三国的投资程度;b在美国或第三国的研究与开发程度;c在美国或第三国生产程序的性质;d在美国或第三国生产设施状况以及在美国或第三国进行装配生产零部件的加工价值是否只占在美国销售该产品的价值的一小部分。

  (2)从征收反倾销税的国家进口的零部件价值是否是该产品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决定是否将这些来自第三国的组装产品纳入原反倾销法令的涵盖范围时,美国商务部还需重点考虑的一个因素是零部件的生产商与装配厂商之间的关系。

下一篇: 宠物狗选美 眼镜上阵

编辑:cl
眼镜论坛】 【发表评论
更多关于 中国 出口产品 贸易壁垒 壁垒 中国 国出 眼镜 的新闻
·Sean John新款眼镜系列
·网站信息的排序与展示的关系
·创业不妨试试弃热就冷
·销售新人:懂得说三句业务行话你就能够干好销售
·如何展现你的领导魅力?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中国出口产品面临新的贸易壁垒 没有任何评论
关于我们 - 推广服务 - 诚征英才 - 意见建议 - 联系我们 - 客服中心 - 友情链接
客服中心: Tel:0577-88871201   Fax:0577-88871202   E-mail:Info@WenZhouGlasses.Com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飞霞南路嘉盛锦园32D | 邮编:325000
中国·温州眼镜  版权所有 ©2002-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