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在反倾销中的特殊作用维护国内产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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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WTO,这意味着国内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我国经济进一步融入世界经济。过去依靠高关税和行政手段保护国内产业的状况必须向国际惯例过渡,只能靠WTO允许的规则来维护国内产业安全。在这种情况下,我国行业协会必将迎来一个新的发展与完善并与国际接轨的新时期。鉴于此,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国家经贸委的各种文件中也体现了这种精神。本文主要探讨行业协会在新形势下在反倾销工作中应发挥的特殊作用,以确保国内产业的合法权益。
一、当前我国反倾销形势严峻,应发挥行业协会的特殊作用
反倾销作为GATT和世贸组织许可的贸易保护措施,是国际通行的保护国内产业的法律手段,也是用来对付不公平竞争的必要工具。它具有形式合法、容易实施、能够有效保护国内产业且不容易招致报复的特点。GATT1994年第六条明确规定“用倾销的手段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引入另一国的商业,如因此对缔约方领土内已建立的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威胁,或实质阻碍一国国内产业的建立,则该倾销行为应予以谴责。”“为抵销或防止倾销,一缔约方可对倾销产品征收数额不超过此类产品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对于反倾销的程序和实体均具有明确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当前世界各国频繁采用反倾销法律手段,保护国内产业,保障进出口的公平秩序。
1.国外频繁对我国反倾销,是我国企业扩大出口的主要障碍,中国应加强组织对外应诉,确保海外市场。
从1979年欧盟对中国糖精钠反倾销调查以来,国外针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案件已达500多起,中国业已成为国际反倾销的最大受害者。而且国外对我国启动反倾销调查的国家越来越多,以欧盟和美国为主,目前已有三十多个国家(地区)对中国启动反倾销调查。而且这些国家反倾销行动往往出现连锁反应,我国某一商品被某国反倾销后,其他国家担心我国产品会大量流向其国家,也采用反倾销法律手段进行预防,这种连锁反应直接导致中国产品的出口市场全球受阻。这些案件涉及的商品范围也越来越广,由最初的几种产品到几千种产品,涉及十多个行业。
由于国外频繁对我国出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并实施反倾销措施,我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份额严重萎缩,有的甚至退出市场,中国企业遭受的损失巨大,据不完全统计,20年来国外反倾销给中国出口产品造成的直接损失高达160亿美元以上。因此,国外反倾销案件的增加将是中国对外贸易的主要障碍之一。
企业为了继续扩大出口,确保海外市场,必须加强对外反倾销预警和应诉工作。在过去的国外反倾销调查中,一方面由于国外调查机关对中国采取了歧视性的做法,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采用替代国的做法计算中国出口产品的倾销幅度,导致中国的税率很高;另外一方面,由于国内企业缺乏预警意识,信息不及时,出口秩序混乱,导致国外频繁对我反倾销;同时在国外反倾销调查启动后,国内企业的法律意识十分淡薄,应诉不积极,甚至不应诉,从而导致彻底失去市场。而且在有些反倾销案件中,由于企业、政府、行业协会等职能划分不明确,彼此协调不畅,无法及时有效地组织国内企业对外积极应诉,并和国外调查机构保持沟通,甚至施加各种压力等等,以争取公正裁决。这也是造成中国在国外反倾销调查中处于不利的重要因素之一。
2.国外产品在中国倾销现象严重,国内产业应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产业安全。
在中国不断降低进口关税,减少非关税壁垒,尤其在加入世贸组织以后,逐步履行中国入世承诺的情况下,国外产品为了抢占中国市场,纷纷采取低价倾销的形式进入市场,造成中国不少产业的严重损害,如钢铁、化工、轻工、机械、有色金属等各行业均受到严重的冲击。
但是一直由于中国反倾销立法比较滞后,国内企业法律意识不强等因素,国内拿起反倾销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产业甚少,从1997年我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实施以来,截至到2002年底,我国政府对来自国外的进口产品实施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总共仅21起,其中终裁征税的有6起,因无损害终止调查的有2起,初裁并征收现金保证金的5起,另有8起案件立案后调查机关尚在调查中。从上述案件的情况看,案件涉及的产品仅限于化工、钢铁、造纸等几个行业;提出反倾销申请的申请人有一个协会(化纤协会)、65个企业,企业以国有企业为主,也有外商投资企业,如四川川化味之素、金东纸业等;被诉产品涉及的国家和地区(地区包括欧盟和台湾)有18个。
根据我们的了解,除了上述21个案件之外,国内其他一些企业也正在酝酿进行反倾销调查申请,甚至有的已经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申请书但尚未立案,但是我们从数量上500比21可以明显看出,国内产业运用反倾销法律武器是非常不够,并没有根本改变我国在反倾销中的被动局面。这可能与很多因素有关,但是国内企业法律意识不强,企业比较分散,无法及时组织并协调共同对外是一个重要因素。
3.不管是反倾销对外应诉,还是反倾销申诉,应发挥行业协会的特殊作用。
上文所述,我国企业为了提高国际竞争力,进入海外市场,我国企业应积极组织对外反倾销应诉工作;同时为了保护国内产业免遭进口产品的冲击,也应及时拿起反倾销武器,维护国内产业的合法权益。但是从我国近年来的反倾销实践看,当前反倾销最薄弱的环节是未能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但是我们都知道,中国的企业相对比较分散,单个企业的力量非常有限,难以形成对外交涉的力度,往往在反倾销工作处于很弱小的地位。而且国内某些企业由于规模比较小,法律意识淡薄,无法及时意识到自身的合法权益。另外一方面,单个企业对整个行业的情况也难以全面了解和掌握,难以维护全行业企业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行业协会作为各个企业共同组织的社会中介,全面了解本行业的整体情况以及各企业的实质利益,充分发挥行业管理和协调的职能,组织和协助国内企业加强反倾销的申诉和应诉工作,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
二、中国行业协会的发展现状和在反倾销工作存在的问题
1.中国行业协会经历了初创、发展和成熟的几个阶段,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将进入一个与国际接轨的新时期。
行业协会是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必要产物。在80年代,随着企业扩权的发展与针对条块分割的问题,国家提出了“按行业组织、按行业管理、按行业规划”的原则,并相继建立了跨地区、跨部门的食品工业协会、包装技术协会、饲料工业协会、电子音响协会等。1985年国家颁发《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将国民经济分为13个门类、75个大类、310个中类,以后以调整为16个门类、92个大类、367个中类。行业的概念在增强,部门的概念在弱化。1988年政府机构改革中撤销了一批专业司局,地方撤销了一批行政性二级公司,相继在中央与地方建立了一批行业协会。这个阶段是我国行业协会的启动和初创时期。
在90年代以后,随着改革深化,十四大确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了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作用,并要求行业协会通过资格认定,依据市场规则,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而后,行业协会普遍发展起来。到目前,工商领域全国性行业协会有362个,其中综合性协会15个(经贸委直管),工业行业协会206个(经贸委委托综合性协会代管147个,其他部门59个),商业物资流通协会67个,其他类协会74个(经贸委42个,其他部门32个)。工作人员不到3500人。上述协会基本覆盖了工商领域各个门类。这个阶段是我国行业协会较大发展时期。
2000年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均撤销了工业生产和商业流通管理部门。这是在政企脱钩的改革实施以后,取消了企业对政府的行政隶属关系,从而撤销企业的上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我国行业协会必将迎来一个新的发展与完善并与国际接轨的新时期。WTO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规则,政府必须按照市场经济原则管理经济。可以预见,经过3-5年,也就是WTO对于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给予的过渡期安排,我国的行业协会必将登上一个新的台阶,必将全面走向国际舞台,并在诸多领域发挥特殊的职能和作用。
2.我国行业协会在反倾销工作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行业协会的产生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其改革与发展,明显滞后于企业,并受政府多方制约。其性质、地位、职能不明确,法制不健全,管理体制与关系不顺,行政化倾向较重,结构不合理,自身建设不到位等等,严重影响了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其应有的职能无法及时发挥。
(1)行业协会的职能定位不明确
目前的行业协会,或偏重于管理而服务不够,或偏重于服务却不到位,不能适应我国加入WTO的需要。我国的行业协会多是伴随政府机构改革自上而下产生的,由政府的各工业管理局改组而成,从行政隶属上、服务对象上、人事上、经费上不免带有以往政府行政管理的色彩,这就造成了行业协会的工作职责在于管理作为会员的企业,而非为会员服务,更谈不上行业自律和行业协调。当然,目前也有部分行业协会是由企业根据自身需要自发组成,为会员服务,这是符合行业协会的发展方向的。
(2)行业协会服务意识不强,权威性不够,职能无法充分发挥
我国许多许多行业协会由于种种原因,为企业服务意识不强,无法在企业中树立威性,应有职能无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自律和价格协调作用不大,约束力不强,导致行业内恶性竞争严重,不利于本行业的健康发展。甚至在有的行业,有些行业协会的服务意识不强,没有威性,国内企业不愿意加入,有的企业甚至在加入后又申请退出的现象。
(3)行业协会的代表性不强
我国的行业协会多是以本部门、本系统的国有企业居多,跨部门、跨系统、跨所有制的较少。而且目前很多行业协会的会员仅限于国有企业,并没有吸收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加入。因此,我国的行业协会有些在会员数量上和行业产量上就缺乏代表性,尤其在有的行业协会中,会员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甚至不足50%,不能够代表本行业的利益,无法在国内、国际上统一行动,“用同一个声音说话”。更为严重的是,由于行业协会缺乏代表性,就不能代表国内产业直接组织或者发起反倾销调查,也不能代表本行业的利益共同对外交涉或者磋商,维护本行业的整体利益。
(4)行业协会的相关立法不足
我国行业协会的发展还受到我国相关立法滞后的制约。目前,我国尚未就行业协会问题专门立法,这就无法对行业协会的性质、职能、地位、权利和义务、组织结构等问题加以法律规定,无法解决行业协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使行业协会不能进行有效的运作,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行业协会的加快发展,并与国际惯例接轨。
(5)行业协会规模小,反倾销法律基础薄弱
目前我国大多数行业协会规模很小,无法胜任当前行业管理的大量工作。甚至有的行业协会只有少数的几个人,而且也是以前政府部门退休或者转业的人员。由于反倾销作为一种新事物,许多行业协会对此认识十分不足,不但没有专门人员负责,而且法律基础也非常薄弱,不了解WTO以及国际惯例做法,无法应用WTO游戏规则,为国内产业服务。
三、行业协会在反倾销工作中扮演积极角色,以维护国内产业的合法权益
1.国外行业协会在反倾销中的作用
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国外行业协会组织在保护国内产业,支持国内企业增强国际竞争力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协调和管理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价格协调:为了避免出现企业采用低价战略打入国际市场,竞相压价,从而遭到进口国的反倾销调查,不少国家的行业协会协调其行业产品出口价格,确定最低限价等工作,以保护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合理价格,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摩擦。
(2)建立反倾销预警系统,及时监控国外产品的进口以及通报国外反倾销动态。国外不少行业协会利用自身优势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监控重点进口产品的变化以及对国内产业的冲击程度,及时发现倾销产品;同时也密切关注国内出口数量、价格、出口国别和地区以及进口国当地的市场状况等等,并及时通报进口国反倾销动态,并采取相应措施,缓解贸易摩擦。
(3)作为反倾销申诉的申请人。从各国的实践看,行业协会作为反倾销提诉人的案件占绝大多数,而以政府反倾销机构或单个企业作为提诉人的情况十分罕见。
(4)协助企业对外应诉。行业协会对国内外企业的生产与销售情况都比较熟悉;行业协会采取联合行动,对反倾销行为的对抗能力明显增强。
(5)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加强与国外有关行业组织的联系。
(6)代表行业利益,对政府决策施加影响,或者对外游说和交涉工作。
(7)贸易信息和贸易事务等其他服务。
2.我国行业协会在反倾销工作应扮演的角色
(1)行业协会作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发挥行业管理的职能。
过去的政府专业部门被撤销后、为防止出现体制上的“真空”,原来被认为是政府职能的经济事务,借鉴国外通行的做法,应该交由行业协会来承担,因此行业协会在一定程度上应发挥行业管理的职能。当然,这里的行业管理并不是过去“政府干预式”的管理。行业协会应站在行业的整体利益的高度协调各企业之间的利益。在反倾销工作中,行业协会的职能更是如此。反倾销不是国内某个企业的事情,而是直接涉及到整体行业的利益和发展,行业协会应在此发挥行业管理的职能,充分协调各企业之间的利益,并及时组织反倾销的申诉和应诉工作。国家经贸委早在2001年2月16日下发了授予有关行业协会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有关职能及委托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了行业协会在反倾销工作中的职能和作用。如根据该通知,行业协会负责本行业产品出口价格的协调,维护出口秩序。行业协会的这种职能并不是去干预企业的出口价格,而是为了避免出现企业采用低价战略打入国际市场,竞相压价,从而遭到进口国的反倾销调查,影响本行业的出口市场。这就是行业协会中行业管理职能的一种典型体现。
(2)行业协会作为企业的代言人,游说和影响政府产业政策和贸易政策。
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不再直接参与或者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对某个行业的情况和市场运行的了解可能有限。但是作为某个企业的力量又十分有限,无法和政府及时沟通,提供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建议。行业协会负责本行业的工作,并且与企业的发展具有共同的利害关系,注重研究本行业的市场形势和产业政策,并随时影响政府的政策实施。行业协会的政策分析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着它对政府产业政策的影响力。在反倾销工作中,行业协会也应根据本行业的市场和发展情况,适时代表企业向政府提出政策建议,甚至游说政府采取适当的贸易保护措施等等。在反倾销实践中,调查机关(政府)也常常听取有关行业协会的意见,尤其涉及上下游利益问题上,行业协会应代表本行业或者企业的利益,提供有利于本行业的政策建议或者意见。
(3)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及时监控国外反倾销动态以及国外产品的进口对国内产业的冲击程度。
反倾销预警是反倾销工作最基础的工作。行业协会作为企业利益的代言人,建立健全反倾销预警机制是行业协会维护产业经济安全,有效运用反倾销手段所不可缺少的前瞻性工作。
一方面,行业协会对本行业重要的出口产品的出口数量,出口价格,出口国家和地区,以及当地市场情况变化等情况进行有效监控,及时对可能发生的反倾销行动进行预警,并及时通报出口企业,企业可以据此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如暂时减少出口,提高出口价格等。当然在这里,行业协会也应发挥积极的协调作用,积极协调各出口企业的贸易行为,并及时应对可能出现的反倾销行动。
另外一方面,行业协会随时对重点产品的进口数量、价格以及变化进行监控,对这些变化对国内生产及市场影响进行分析,及时发现进口产品的异常行为。并及时组织国内产业抓住有利时机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以保证国内产业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目前行业协会在国家经贸委制订的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的总体方案的指导和帮助下,钢铁、化工、汽车、化肥等行业已经率先建立和启动了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并已经开始发布产业损害预警报告,为产业安全开始发挥重要作用。
(4)组织企业,甚至代表行业,开展反倾销申诉
根据反倾销预警的情况和结果,当生产同类产品的国内产业受到来自进口产品倾销冲击的情况下,应及时提请反倾销调查,维护国内企业的合法权益。但是根据反倾销法律规定,反倾销申诉应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请。国内产业指: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也就是说,反倾销调查申请的提出必须具有产业代表性。反倾销是代表一个产业的行动,而不是某个企业的行动。因此,行业协会具有特别的优势,应及时组织和协调有关企业召开反倾销会议,协调企业的行为和立场,沟通各方面信息和情况,协助企业共同对倾销行为采取适当对策。甚至在有些情况下,尤其在国内企业比较分散的情况下,行业协会可以单独代表国内企业作为申请人。
由于反倾销调查工作比较复杂,专业性较强,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行业协会也应积极发挥组织、协调和推动作用,包括协调国内企业与国家调查机关、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积极配合国家调查机关的调查,辅导国内企业填写调查问卷、接受实地核查,并及时代表企业准确反映行业情况,密切跟踪并积极推动案件的进展,呼吁调查机关尽快立案、初裁和终裁,及时保护国内产业的合法权益。
(5)协助和协调国内企业对外反倾销应诉
由于行业协会对于国内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比较熟悉,而且与各个企业之间也保持着经常的沟通,在中国出口产品遭受国外反倾销时,行业协会也应发挥组织和协调的作用,并鼓励和支持国内企业的积极对外应诉。根据外经部的出口应诉规定,出口应诉组织单位主要为各进出口商会和外商投资协会,虽然有人认为这种规定是否适应前反倾销应诉工作的需要尚值得商榷,但是根据该规定,应诉组织单位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联合相关行业协会共同组织应诉。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行业协会在组织反倾销应诉工作中的特殊作用。实际上,由于中国行业协会更加了解国内生产企业的状况以及它们的利益,行业协会更能充分发挥其协调的作用,因此在出口应诉方面,行业协会应树立为企业服务的意识,并积极协调国内企业的对外应诉。在2000年11月欧盟委员会对中国花岗岩产品反倾销调查案中,指控中国产品倾销幅度达57%,限制我国石材产品进入欧盟国家,涉案企业27家,涉及金额4000多万美元,中国石材工业协会为了确保欧盟石材市场,维护国家和企业利益,利用自身的特殊优势召集应诉企业紧急会议、学习相关法律知识,研究应诉对策,制订了应诉计划,按规定法律程序提供了应诉资料,配合欧盟代表完成了来华问卷调查,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了有关情况,使案件处理向有利于我方的方面发展。这也是我国行业协会积极组织对外应诉的例子。
行业协会在积极协调国内企业应诉的同时,在有些情况下,行业协会可以作为国外反倾销调查的利害关系方,直接参加应诉,并提供有关本行业发展、行业体制等方面的信息和意见,尤其在“市场经济地位”、“单独税率”等方面,争取国内应诉企业的公正待遇。 根据WTO《反倾销协定》,进口国一经发起反倾销调查,该国主管机关即应将其国内产业或国内产业代表向有关当局提出书面申请的全文向已知的出口商(如所涉及的出口商数量众多,则改为有关行业协会)和出口成员的主管机关提供。行业协会可据此作好准备,拟定应对措施。在整个反倾销调查期间,行业协会也有为其利益辩护的充分机会,以便陈述对立的观点和提出反驳的论据。如果进口国的主管机关经有关企业同意后且出口国不反对,可在出口国领土内进行调查。此时,行业协会可利用该国主管机关的现场核查,提出观点和证据,为其利益进行辩护。
(6)通过游说并施加压力,影响反倾销纠纷中双方政府的谈判与争端解决
行业协会作为代表某个行业利益的团体,必然为其会员的利益服务。行业协会在提供本行业信息,作好行业管理的同时,还通过游说活动,直接或间接向政府施加压力,进而影响本国或他国政府在反倾销纠纷中的谈判与争端解决。另外一方面,根据WTO《反倾销协定》第6.13条规定,主管机关应向被调查产品的工业用户,或在该产品通常为零售的情况下,向具有代表性的消费者组织提供机会,使其能够提供与关于倾销、损害和因果关系的调查有关的信息。因此行业协会还可通过影响进口国的工业用户和消费者组织,使它们为其利益而影响进口国政府的谈判。
(7)加强行业协会的对外交涉力度,争取公正待遇。
由于国外调查机构过去一直对中国采取不公正的,甚至歧视性的做法,国内应诉企业无法得到公正裁决。我国行业协会作为企业利益的代表者,应继续加大对外磋商的力度或者通过政府对外交涉。尽管经过长期交涉,国外对华反倾销政策,特别是欧盟和美国,均有不同程度的改进,但是严重影响到裁决结果的“非市场经济问题”和“单一税率”问题仍未根本解决。由于国外对华反倾销中的歧视性政策具有很强的政治性,从长远看,美国和欧盟对华反倾销的歧视性做法将更多地在具体案件中,而不是在明文规定的法律中。因此,我们必须长期保持交涉压力。特别需要关注的是,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应努力通过对外交涉工作和反倾销应诉工作的实践,进一步澄清有关中国经济体制,尽早确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从而为扫清国外对我反倾销调查的歧视性做法提供基础。在这方面,行业协会应发挥其特殊作用。
(8)协调与其他行业的关系。
由于反倾销调查工作涉及本行业以及其上下游行业的不同利益,甚至相互冲击的利益,比如上游的反倾销工作的进行,将导致下游产业的原材料成本上升,下游企业往往提出反对意见。在这种情况下,国内某个企业的力量往往非常单薄,甚至不同的企业存在不同的立场,行业协会作为国内企业的代言人,应从行业的整体利益出发,从战略上协调本行业与上下游行业的关系和利益。并且在适当的时候,向调查机关陈述本行业的意见,以引起调查机关的重视。
(9)协助或参与价格承诺谈判,并提供建议。
在反倾销调查中,不管是申诉和应诉,均可能涉及价格承诺的问题。价格承诺是指出口商或其政府向进口国调查机关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承诺,从而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适用反倾销措施的做法,在这方面,行业协会全面了解国内行业整体市场形势,也将发挥其特殊的作用。在出口反倾销应诉方面,如果情况显示结果可能不会太乐观,行业协会可以审时度势提议或者组织应诉企业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以维持一定的出口市场份额。在价格承诺达成后,行业协会应执行协调和管理的职能,有效监控出口企业的贸易行为,以免造成出口秩序的混乱而违反价格承诺,导致国外调查机关恢复反倾销调查或者直接征收反倾销税。在反倾销申诉方面,如果国外出口商有意向调查机关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由于调查机关无法全面了解本行业的市场特点、发展态势、进口情况等等,通常将征求行业协会的意见,并要求行业协会提出有关建议。行业协会应从全行业的整体利益出发,结合国内市场需求特点、国内企业的生产经营规划、进口监控的难易程度等各方面提供合理建议。
(10)协调和协助司法审议或者WTO争端解决
由于反倾销调查工作直接涉及各国的利益,利害关系方均可能对调查机关的裁决不服,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寻求司法审议或者WTO争端解决机制予以解决,在这过程中,行业协会应发挥其特殊的作用。一方面,在我国对外反倾销应诉中,国外调查机关对中国以及应诉企业采取歧视性或者不公正的做法,但是由于某个应诉企业太过于单薄,无法形成一股比较强大的对抗力量,而行业协会作为全行业的代表,国内企业的代言人,可以积极协助企业或者政府进行司法审议或者上诉到WTO争端解决机制,寻求公正的裁决,维护应诉企业的合法权益。另外一方面,在我国反倾销申诉中,如果国外利害关系方或者政府不服我国调查机关的裁决而寻求司法审议或者上诉到WTO争端解决机制,由于行业协会比较全面了解本行业的国内外状况,拥有足够的数据,积极协助国内企业或者政府的对外交涉和磋商工作,并根据要求提供合理建议,有利于争端的顺利解决,减少贸易摩擦。
(11)组织行业培训,规范反倾销工作程序。
由于我国刚刚从计划经济转入市场经济,对外开放也是近20年来才逐步发展起来的,各行各业都急需对外贸易的法律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因此,进行广泛的 WTO规则培训是十分必要的紧迫的工作。尤其反倾销作为WTO允许并被世界各国频繁使用来保护国内产业一种有效手段,行业协会应组织本行业的企业以及有关人员进行反倾销、WTO争端解决等法律培训、学习、宣传和普及,并提供咨询服务,不断提高本行业内企业的法律意识和操作水平,在本行业以及企业内培养和锻炼一批相对稳定和过硬的反倾销队伍,积极应对反倾销工作,改变过去反倾销工作中被动局面。
另外,由于反倾销的专业性,行业协会可以结合本行业的一些特点,规范本行业反倾销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操作方法,这样有利于本行业反倾销工作的及时和顺利开展。我们也知道,目前不少行业协会业已建立专门机构负责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具体协调和指导国内企业的反倾销申诉和应诉工作。
四、结论
我国行业协会发展不断趋向成熟和规范,入世后,行业协会的发展将进入一个新的台阶,并不断与国际惯例接轨,将在新的历史时期发挥更大的作用。在反倾销工作中,由于行业协会具有民间组织性、利益公共性、平等性和开放性等一些重要特征,作为企业的代言人,是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发挥着政府和单个企业所难以达到的行业管理和组织协调的特殊功能。行业协会不仅能从全行业的角度出发,对整个行业的情况经常进行调查研究,占有详细资料、分析行业发展现状、趋势和战略,指导、促进和组织反倾销工作;同时行业协会能积极广泛开展反倾销等法律的培训和普及,使广大企业能够更熟练掌握反倾销法律和策略,学会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国际市场竞争中不断发展壮大。
综上所述,行业协会在反倾销工作中将起着非常重要的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只有这样,我国反倾销工作才可能得以顺利开展,切实维护国内产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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