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保护引发的四种经济效应分析(下)

Http://News.wenzhouglasses.com 2008-2-16 14:14 浏览:362次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征文 作者:唐宇
  关键字:反倾销保护  倾销  反倾  下) 眼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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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下游产业的继发性保护效应(Cascading Protection Effect

按照反倾销保护所针对的不同对象,可以将其划分为针对初级或者中间(上游)产品的反倾销保护,以及针对最终(下游)产品的反倾销保护。反倾销的“继发性保护”效应是指,当上游产业获得了反倾销保护后,这种保护会从上游产业,延展到同其垂直相联的下游产业。这种延展背后的经济学动因,就是反倾销措施对上游产品的保护,加大了将上游产品作为投入品的下游产业的生产成本,从而降低了下游产业的竞争力。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下游产业也会进行反倾销申诉,当这种申诉被授予时,最初由上游产业提起的反倾销就产生了继发性保护效应。从贸易保护的政治经济学角度来看,某个行业是否申诉反倾销保护,取决于获得保护的预期收益。当上游产品获得保护后,由于下游行业寻求保护的预期收益发生了改变,因此其对保护的需求也发生了变化;另外,反倾销保护制度方面的因素,导致在上游行业获得保护后,对下游行业的保护供给也发生了变化。这就导致了反倾销措施从上游行业向下游行业的扩散。

这种继发性保护效应具体说来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首先,上游产业获得保护后,客观上要求对下游产业进行保护,以确保前者从保护中获得的净收益。下游产业产出量的减少以及由此导致的下游产业收入的降低,将会对上游产品的引致需求产生负面的影响。也就是说,上游产业寻求保护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产品在国内市场的销售量,可是上游产品总体价格水平的上升,增加了下游产业投入品的价格,损害了下游企业的竞争力,导致了其产量下降,而这反过来又会减少下游产业对上游产品的需求量。这在一定程度上抵销了进口国对上游产品采取反倾销行动的效果,限制了上游产业从保护中获得的收益;此时,如果对国内的下游产业也采取保护措施,维持本国下游产业的竞争力及其产量,那么就可以消除这种负的效应。因此,上游产业对下游产业寻求保护一般会采取支持的态度(当本国市场上的上游产品的主要需求者是国外下游产业的厂商时,就会出现相反的情况,即上游产业将不支持对进口下游产品采取保护。此种情况较为特殊。);

其次,对上游产业的保护,会改变本国下游产品市场对贸易保护的需求。对贸易保护的需求,取决于获得保护所能带来的预期收益的增加。当下游产品在国内市场上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时,上游产业的保护,将使得前者产生更多的寻求保护的需求。Baldwin1985)指出当市场状况发生变动,以至某个产业的利润受到了威胁时,该产业的现有厂商将采取一致的态度来寻求保护。而上游产品价格的增加,恰恰是威胁到了下游厂商的利润,因此,此种情况下,上游产业获得保护必将加速下游厂商寻求保护的进程;

最后,对上游产业的保护,会改变本国反倾销当局对下游产品市场提供贸易保护的供给。反倾销措施的供给要受到一定实施条件的约束。按照反倾销国际规则以及各国立法的规定,实施反倾销必须找到出口企业的倾销行为、对本国产业造成的损害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对上游产业的保护就是通过对这三个要件的影响,来改变本国政府对下游产业的反倾销保护供给。上游产业获得反倾销保护对下游产品的国外出口企业的行为不会产生影响,然而,事实上,完全可以认为,由于现行反倾销规则在操作上存在的漏洞,导致反倾销当局几乎总是可以发现倾销幅度的存在。因此,此处将偏重分析上游产业获得保护后,如何影响了本国下游产业受到的损害情况,从而改变了对下游产业提供反倾销保护的供给。各国反倾销当局在对本国产业受到的损害状况进行判断时,往往借助于企业利润率、就业量以及产出量等指标来衡量。在其他条件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对上游产业的保护,正如上文所述,将对刚刚提到的所有指标产生负面的影响,从而将增加反倾销调查中确定下游产业受到了实质性损害的几率。与此同时,下游产品价格的上升,又会引起下游产品进口量的增加。因此,在倾销与损害的因果检验中,尽管方才所述的下游产业受到的损害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进口国对上游产业的保护所致,但是由于反倾销规则及各国立法对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的要求标准越来越低,并且此时下游产品进口量的增多,都会加大反倾销当局对下游产业的反倾销保护供给。

简言之,反倾销措施在上下游产业间会产生显著的继发性保护效应,上游产业获得反倾销保护后,随之引起的“损害传递”(Transmission of Injury)会同时加大下游产业对反倾销保护的需求,以及其获得反倾销保护的几率。

国外对相关问题的研究,开始于Hoekman & Leidy (1992)对继发性或有保护(Cascading Contingent Protection)的政治经济分析,文章不仅指出反倾销措施会从上游行业向下游行业扩散,同时还强调,“下游产业的继发性保护的存在可能会引发上游产业提起更多的诉讼。如果这种对下游产业造成的损害,加大了下游产业提起并获得反倾销保护的可能性,并且这种保护足以补偿损失的话,上游产业的保护实际上反倒使下游产业‘受益’”;Feinberg & Kaplan (1993)Hoekman & Leidy1992)提出的理论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对美国20世纪80年代金属和化学制品两个行业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例的实证分析,证明了确实存在下游产业跟随上游产业提出反倾销申诉的倾向,从而为反倾销在上下游产业间的继发性保护效应提供了经验支持。值得一提的是,该文章在最后指出,导致美国国内某些产业国际竞争力不足的一个主要原因,可能就在于对其上游产品的进口限制。

再来看我国的情况,截至目前,我国反倾销调查的产品多为原料性产品,集中在化工、钢铁行业,需要使用这些产品的下游产业多,企业相对分散。上游产业所获得的反倾销保护,必将加重下游产业的原料成本负担,给企业在生产运营方面造成一定压力,特别是当下游产业的产品价格调整空间较小或也受到进口产品冲击时,下游企业的生产、经营将有可能出现困难。此时,针对上游产业的反倾销保护所引发的继发性效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上下游产业间的利益冲突,然而,这种连锁性的反倾销保护措施,必将加重消费者的福利损失,同时也不利于我国上下游产业的长远发展。

综上,反倾销行动的继发性保护效应,使得反倾销措施在上下游产业间发生了传递,这一方面反映了现行反倾销规则的漏洞,更重要的是,反倾销此种效应的存在,加大了进口国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成本,尤其对进口国的消费者而言,将承受更大的福利损失。

四、国家间的报复效应(Antidumping Retaliation Effect

反倾销措施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频繁使用,很多国家在实施反倾销措施时,其目的不仅仅是保护本国产业免受不公平竞争的损害,而是要报复其他国家对本国出口产品实施的反倾销限制,以此“以牙还牙”的方式来遏制其他国家滥用反倾销措施,保护本国的出口利益,也就是说当一国实施反倾销行动后,将引发国家间的报复效应。

Finger1993)提出,使用反倾销措施的国家形成了一种特殊的“俱乐部”(Club),“俱乐部”内部的国家倾向于在相互之间采取反倾销措施,而不是针对外部的其他国家。80年代,2/3的反倾销调查是针对其他反倾销使用国展开的。Prusa2001)的研究进一步发现,许多国家倾向于针对曾经向本国发起过反倾销调查的国家采取反倾销行动,这表明反倾销措施确实存在引发报复的可能。

如果从各国政府反倾销博弈的角度出发,那么一国发起的反倾销以及由此引发的报复效应形成了一种“囚徒困境”,贸易双方的选择虽不是最优解,但却是特定状况下的纳什均衡解。下面将利用简明的博弈矩阵对此进行初步分析。

假设有两个国家--A国和B国。为了获得更大的利益,双方都有两种方案可以选择:一种是不采取反倾销行动,降低对贸易的干预程度;另一种是采取反倾销行动,对本国产业加以保护。同时还假定两国反倾销当局不存在信息约束,他们对是否实施反倾销行动带来的收益与成本可以用准确的数值进行衡量,其估计的数值如下:

 

1:收益矩阵

 

如图1所示,如果AB两国都选择放弃反倾销行动,则各获得10个单位的收益;如果两国均选择实施反倾销行动,则各减少5个单位的收益,或者说要付出5个单位的成本。此时,如果A国对B国采取了反倾销行动,B国不采取同样的行动时,A国将获益20个单位,而B国则要受损10个单位;反之亦然。也就是说,对于这样的两个国家,如果自己采取反倾销措施,而对方不采取时,自己将获得最大的收益。从另一个方面看,如果对方采取了反倾销措施,那么自己也采取反倾销措施,将降低自己可能承担的损失。显然,这一过程成为典型的“囚徒困境”。虽然,图1左上方的数值(1010)要比(-5,-5)的结果好得多,但是两国为了使自己的决策最优,最终都会选择实施反倾销行动。

反倾销保护引发的国家间报复效应,就是指给定A国选择实施反倾销行动的情况下,B国的行为决策。很显然,此时不采取报复的受损为-10,选择报复的获益为-5。因此,图1右下方的策略组合(实施反倾销行动,实施反倾销行动)成为唯一的纳什均衡解。

所以,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到反倾销使用国“俱乐部”的情况下,某一国发起反倾销措施,很容易引发其针对国采取报复性措施。当然,这种报复可能以其他非反倾销的形式展开,或者通过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然而,无论形式如何,当一国发起反倾销措施之时,对其引发的报复效应要给予高度重视。

五、启示

本文对实施反倾销保护将会引发的四种经济效应进行了分析,旨在说明反倾销措施在为国内进口竞争性产业提供保护的同时,也存在着可能会弱化其保护效果,并加大其保护成本的因素。

对于同时面临着国外频繁的反倾销调查和本国市场上国外企业倾销行为的中国,该四种经济效应的存在从两个方面给我们带来了一定的启示:

其一,当我国出口产品遭遇国外的反倾销措施时,我们应该尽可能地寻找途径来弱化这种保护对我们造成的影响。反倾销保护引发的贸易转移效应提示我们,多元化的出口战略,可以使我国出口企业在受到某一国的反倾销调查后,将出口产品转移至其他出口市场,以降低出口受阻造成的损失;投资跨越效应则提示我们,在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应该商品和资本并重,加快推进我国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步伐,利用在原出口市场直接投资设厂的方式,来跨越其对我出口产品的反倾销壁垒;而上下游产业间继发性保护效应的存在,则要求我们未雨绸缪,当我们的某种产品在国外受到反倾销措施后,对其下游产品在同一出口市场上的销售,一定要小心谨慎,对其可能产生的连锁性反倾销行动要提前做好准备;至于反倾销保护所引发的报复效应,使我们相信,当手中有了适当的武器能够威慑以及反击对手时,彼此之间将会产生一种制衡作用。

其二,当利用反倾销措施来保护国内产业时,我们更应该关注反倾销保护所引发的这几种经济效应,因为这将更直接地关系到我们实施反倾销措施所获得的保护效果,以及国家整体福利水平的变化。如果单纯从加大反倾销保护力度和保护效果的角度考虑,那么这四种经济效应提示我们应该从四个方面加强反倾销保护:第一,对同一进口商品的多个进口来源国进行反倾销的累积评估,防止贸易转移效应的产生;第二,加大反倾销立法中的反规避措施,避免原产品出口企业改用对我国进行直接投资的方式来规避反倾销保护;第三,同时对上下游进口产品实施反倾销保护,加大对整个市场的保护力度;第四,鼓励企业积极诉诸反倾销调查,既可以“以牙还牙”,也可以“先发制人”。

然而,上述四种方案忽略了很多相关因素,其中包括消费者的利益。任何一种贸易保护措施都将损害消费者的福利水平,因此,加大反倾销保护力度自然意味着对我国消费者利益的更大损害。同时,单纯地考虑利用反倾销措施来保护国内产业的做法,可能会有悖于我国其他方面的政策方针。比如,加强反规避来减弱反倾销保护的投资跨越效应,就同我国目前以至以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实施的积极吸引外资政策相违背。最后,当试图利用反倾销措施作为威慑手段,从而主张加大反倾销保护力度时,这一方案忽略了我国遭受对外贸易摩擦的结构特点,而这种结构特点又是由我国不平衡的对外贸易国别结构,以及我国过高的外贸依存度所决定的。比如,对我们提起反倾销调查频率最高的美国和欧盟等国家,都是我国巨大的贸易顺差来源国,也就是说,我们与贸易伙伴间的贸易相互依赖程度是不对等的,此时我们对人家提起的反倾销调查是很难起到制衡作用的;而我们的逆差来源国主要是日本、香港等东南亚国家和地区,而这些地区又很少对我们提起反倾销诉讼。因此,对其又无需进行反倾销威慑。

总之,反倾销措施实在是一把“双刃剑”,对于实施国和被实施国而言,都需要对其引发的经济效应进行全面的考查,并结合自身的经济发展状况,来制定切实可行的方针政策,以争取在相互间的博弈中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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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不实施反倾销行动

实施反倾销行动

 

A

不实施反倾销行动

1010

1020

实施反倾销行动

20,-10

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