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保护引发的四种经济效应分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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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国家,以越来越高的频率,实施着反倾销行动。反倾销措施,作为WTO规则所允许的贸易救济手段,正在发挥着以往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作用,成为进口国保护本国产业的贸易措施。根据WTO的统计数字,截至2003年底,全球共有41个国家(地区)发起2416起反倾销调查。如此广泛和频繁的使用,根源在于反倾销措施可以提供针对性更强、启动更为便利、短期效果更为明显的合法保护。然而,也正是这些不同于其他贸易保护措施的特殊性,导致实施反倾销保护将引发一系列特殊的经济效应。这些经济效应的存在不仅会弱化反倾销措施对本国进口竞争产业的保护效果,而且还会加大实施反倾销保护的成本,给进口国造成更大的福利损失。下文将对实施反倾销保护所引发的四种经济效应,及其启示,进行分析。
一、贸易转移效应(Trade Diversion Effect)
反倾销措施不同于其他贸易措施的最大特点在于,反倾销的申诉、调查以及最后征收的反倾销税,都是针对具体的进口来源地。它是WTO多边贸易体制非歧视性原则的一种例外。由于仅针对“不公平”的贸易行为,并按照裁定的倾销幅度来决定反倾销税的高低,因此,反倾销具体措施的执行仅是针对部分出口企业,即使这部分出口企业,也分别面对不同强度的反倾销措施。反倾销措施的这种差别待遇直接导致了贸易转移效应的产生。
贸易转移(Trade Diversion)概念,最早是用于关税同盟的经济效应分析当中,是指关税同盟统一对外关税,内部不征收关税的情况下,将导致部分成员国从原来的第三方进口转向从成员国进口。事实上,只要某个进口国针对某一商品的对外关税不一致,贸易转移就可能发生。由此,针对特定出口国的反倾销措施势必导致贸易转移效应的产生。这首先是由于,只针对部分出口企业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其他非对象企业的关税就相对下降,这样就必然产生贸易转移;其次,反倾销措施会导致进口价格和国内价格的上升,这又会刺激那些潜在的出口商的出口。
Krupp & Pollard (1996)利用1976至1988年间美国针对化工产品的反倾销调查数据,考察了贸易转移效应。他们按照在调查中被提名的进口来源地和未被提名的进口来源地,将数据划分为两类,深入分析了反倾销调查过程以及最终的裁定结果对两种不同来源的进口产生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在大约一半数量的案件中,反倾销调查过程本身以及最终的裁定结果,都减少了从被指控存在倾销的进口来源地的进口数量,与此同时,来自未遭到指控的进口来源地的进口数量却显著增加。也就是说,存在明显的贸易转移效应。
Prusa (1997)收集了1980至1988年间美国全部具有终裁结果的反倾销案件中涉案产品的贸易数据,目的在于考察贸易转移效应,是否在全部产品中具有普遍意义,而不仅仅局限于Krupp & Pollard (1996)所分析的化工行业。他的研究表明,针对所有类型的涉案产品,依然存在非常显著的贸易转移效应。在被考察的所有反倾销案例中,Prusa发现在案件结束后的第1年,来源于未被指控倾销的国家的进口量大约上升20%;在案件结束后的第5年,这一数值上升到40%以上。如果案件最后以征收高额反倾销税结案,那么贸易转移效应就更显著;即使征收低额反倾销税或者案件被驳回,仍存在很显著的贸易转移效应。因此,Prusa指出,实际情况表明,贸易转移效应的存在,极大地降低了国内申诉企业通过反倾销保护所获得的收益。
沈瑶(2004)考察了中国对丙烯酸酯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所引起的贸易转移效应。研究表明中国在1999年12月开始,并于2001年6月做出终裁的,针对来自日本、美国和德国的丙烯酸酯的反倾销措施,产生了明显的贸易转移效应。该三国在被征收反倾销税后,其出口量明显下降、价格上升。然而,与此同时,未被采取反倾销措施的进口来源国,以印度、马来西亚、新加坡和韩国最为显著,对华出口量却激增。这种贸易转移效应的存在严重削弱了反倾销措施的预期效用。为了应对此种局面,中国政府于2001年10月对后面提到的几个国家又发起了反倾销调查,并在2003年4月对其征收了反倾销税。
我国实施反倾销保护所引发的贸易转移效应当然也不仅限于丙烯酸酯一种产品。以我国对外实施的首起针对新闻纸的反倾销案为例,1996、1997年在中国新闻纸进口来源中排前4位的国家依次是加拿大、俄罗斯、美国和韩国。在1997年12月中国针对加拿大、美国和韩国进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后,1998年来自加拿大和美国的进口迅速减少。1999年6月我国对上述三国产品征收了反倾销税,导致此三国在2000年退出了中国前10大进口来源。1998年后,俄罗斯取代加拿大成为我国最主要的新闻纸进口来源,同时从日本和菲律宾的新闻纸进口显著增长,1999、2000年两国发展为中国第二和第三大进口来源国。
综上,反倾销保护引发的贸易转移效应,使得进口来源可以由被指控存在倾销的出口企业,转向未遭受指控的其他出口企业;或者从裁定倾销幅度较高的出口企业,转向倾销幅度相对较低的其他出口企业。这就导致,反倾销保护的实施效果未必达到进口国的预期目标,真正受益的可能不是进口国的进口竞争产业,而是那些未遭到反倾销调查的其他国家的出口企业。
二、投资跨越效应(Antidumping-jumping FDI Effect)
反倾销领域同样也体现了国际直接投资和国际贸易的紧密关联。国际直接投资一般可分为资源寻求型投资、市场寻求型投资、突破贸易壁垒型投资、劳动成本寻求型投资等几种类型。其中突破贸易壁垒型投资,是指跨国公司为了突破东道国旨在限制对其商品的进口而设置的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而进行的对外直接投资。这种为了突破贸易壁垒的投资,替代了出口企业对东道国原有的出口。进口国的反倾销保护对出口国而言,就是一种贸易壁垒,它的存在也激励了出口企业通过在进口国投资设厂,或者在未遭受反倾销指控的第三国投资设厂,然后再行出口等方式来跨越反倾销保护。由此产生了反倾销保护的投资跨越效应。
Haaland & Wooton(1998)以及Vandenbussche, Veuglers & Konings (1999)的研究表明,反倾销能激励国外企业进行突破贸易壁垒型的直接投资,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国家设厂进行生产销售,以规避反倾销税。这种行为的结果会导致进口国国内竞争的加剧,从而可能使得国内生产商面临更加糟糕的境况。
Barrell & Pain (1999)考察了美国和欧盟对日本出口企业的反倾销措施所引发的投资跨越效应,并对比了其间的差异;Blonigen & Feenstra (1997)利用1980至1988年间美国SIC行业数据,分析了贸易政策措施(包括反倾销保护)同日本对美直接投资之间的关联。不仅如此,他们的研究还指出,即使反倾销案件最终并未征收反倾销税,仅是反倾销保护威胁的存在,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外企业对美进行直接投资。
Belderbos (1997)以及Belderbos & Sleuwaegen (1998)考察了日本电子企业对欧盟和美国反倾销措施的跨越性直接投资。结果得出,肯定性的反倾销裁定使得日本电子企业对欧盟进行直接投资的概率从19.6%上升到71.8%;对美国进行直接投资的概率从19.7%上升到35.95%。
我国对外实施的反倾销行动同样也引发了投资跨越效应。以受到反倾销措施保护最为频繁的我国化工行业为例,针对进口化工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在阻止了国外大量化工产品进入我国市场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该领域的外商直接投资。2002年3月,中国大陆对来自台湾等地的聚氯乙烯产品发起了反倾销调查,并征收了反倾销税。2002年5月,台湾当局投审会批准了台湾台塑塑料公司提出的赴内地宁波兴建年产30万吨聚氯乙烯装置的投资计划。2004年4月,台塑公司为该项目增资3300万美元,年内即可完成投料生产;再如,2002年5月,中国对自美国、日本和韩国进口的甲苯二异氰酸酯发起了反倾销调查,并终裁征收反倾销税。2004年3月底,美国亨斯曼公司(Huntsman)与德国巴斯夫公司、中国石化股份公司等合资建设的联合异氰酸酯项目在上海动工,项目建成后每年可生产甲苯二异氰酸酯(TDI)16万吨。此外,在钢铁行业,反倾销措施同样引发了投资跨越效应,我国2000年12月对日本日新制钢株式会社和韩国浦项综合制铁株式会社出口的不锈钢冷轧薄板实施了反倾销措施,2002年10月,上述两个公司双双到华投资。当然客观地讲,促使日、韩大型钢铁企业对华进行巨额投资绝非反倾销单方面的因素,但这种投资也着实体现了反倾销措施所引发的投资跨越效应。
上述分析表明,反倾销行政程序的无形威慑作用,以及具体反倾销税的征收,都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出口企业对实施反倾销的进口国,进行直接投资以规避其反倾销保护。这种投资跨越效应,不仅削弱了反倾销保护国内产业的效果,甚至可能给进口国市场带来更为激烈的国内竞争。这完全背离了反倾销保护实施的目的,更加重了实施反倾销保护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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