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争端解决的策略分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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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WTO争端解决的策略选择
争端解决机构对于贸易争端的解决提供了多种选择,有达成相互解决、单边撤销实行的措施或撤销成立专家小组的请求以及通过不回应或其它形式解决(以下简称撤销或其它形式解决),或成立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根据WTO争端解决博弈规则,本文截取1995~2004年所发生的全部案件,剔除其中的无效案件(即不考虑那些只发生在磋商阶段,或进入到专家小组阶段但仍未有结果的案件)组成的样本进行分析。
表4表明,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还是争端解决的主要途径。从1995~2004年争端案件来看,有40.7%的争端实际上并没有任何实质的进展。而WTO争端解决机制事实上是赋予了申诉方以日程安排的权利,也就是说,若想使得整个争端的时间安排显得更为紧凑的话,申诉方把握着主动权。但在现实中,约有五分之二的争端案迟迟未步入专家小组阶段,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现实中的申诉方相对来说更愿意通过磋商达成双边解决或其他非正式途径来解决争端这样一个趋势。事实也是,在大多数情况下,申诉方只有在胜诉的把握极大时,才会提起申诉并促使争端及早进入下一个环节。而且理论上讲,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初衷是为争端双方提供了一个平台,促使各国寻求双边和解的机会,只有无法和解时,才会启动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从经验上看,所选样本显示,撤诉和达成双边协议的概率分别为13%(β1)和24.3%(β2)。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这两种方式结案的比例都有逐渐下降的趋势,β1由1994~2000年的13.4%下降到2001~2004年的10%,β2由1994~2000年的28.2%下降到2001~2004年的14%。应该说这些解决途径的概率还不是很大,由专家小组解决的案件还是占大多数(62.7%),而且从趋势来看,由专家小组解决的比例在进一步扩大,由1995~2000年的58.5%上升到2001~2004年的76%。关于撤销这一类情况,部分是因为被诉方实施的贸易限制措施到期,从而申诉方申请撤销案件;还有部分案件是因为该案被新的争端案所替代。关于双边和解,主动权更多是掌握在被诉一方的手里,24.3%的和解概率也说明了被诉方和解的愿望相对要小得多,而更多的可能就是反映出被诉方期望通过时间上的尽量拖延,达到获得更多贸易租金的积累,同时也相对缓解了国内压力这样的愿望。
1995年到2004年,专家小组支持申诉方的概率(β3)达到了90.1%(其中,1995~2000年为89.2%,上升到2000~2004年的92.1%),支持被诉方的概率(1-β3)只有9.9%,专家小组报告支持申诉方后被诉方向上诉机构申诉的概率(1-β5)为71.6%(其中,1995~2000年为73%,下降到2000~2004年的68.6%)。专家小组报告支持被诉方后申诉方向上诉机构申诉的概率(1-β4)为75%(其中,1995~2000年为77.8%,下降到2000~2004年的66.7%)。可见,即使赢得胜诉的希望甚微,败诉方政府一般也会选择上诉。上诉机构推翻支持被诉方的专家小组报告、支持申诉方的概率(β6)为11.1%(其中,1995~2000年为14.3%,~2004年为0);上诉机构推翻支持申诉方的专家小组报告、支持被诉方的概率(β7)为9%(其中,1995~2000年为7.4%,上升到2000~2004年的13%)。现实中所发生的争端案件中不乏胜诉的申诉方仍对专家小组报告的结果提出上诉这样的现象(如DS276),申诉方并不只是对专家小组的结果感兴趣,同时也关注了专家小组判决的法律阐释方面。而且,上诉评审中的法律见解对于胜诉的申诉方而言也是一笔宝贵财富,它为以后出现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而无成本的信息。以DS276为例,该争端中美国认为加拿大有一系列与WTO规则不相容的措施,但是专家小组报告中只是认为有部分条款确实是违反了WTO的规则,还有部分条款美国并未提供事实上违反的证明。因此,即使从事实上看美国是胜诉了,但是它有理由认为专家小组报告中涵盖的法律问题和做出的部分法律阐释甚至是结论方面都有错误的可能,同时,即使上诉后的结果对自己不利,以后遭遇此类情况时也有了前车之鉴。因此,众多申诉方在胜诉的情况下对专家小组报告提出上诉时,就不会感到很奇怪了。这还可以用来解释争端双方都对专家小组报告提出上诉的情况。
四、各国政府在WTO争端解决博弈中的策略选择
(一)被诉方策略选择
从被诉方来看(见表5),经济水平越高的国家越愿选择专家小组解决争端,其中发达成员选择的概率为73.2%,新兴工业化国家为62.5%,传统发展中成员为51.5%,而转型经济国家为0。与此相反,经济水平越低的国家越愿选择双边协商策略,转型经济国家选择双边解决的概率为90.9%,传统发展中成员为33.3%,新兴工业化国家为21.9%,发达成员仅为17.4%。可见经济水平越高的国家一旦被诉,更愿选择WTO专家小组策略,经济水平越低的国家则选择双边解决策略。
专家小组支持被诉方的概率很小。其中不支持被诉方为发达成员的占90.1%,为新兴工业化国家的占90%,为传统发展中成员的占100%。这当然是申诉方认真学习、准确把握WTO规则的结果,也就是说只要有理,专家小组是会支持申诉方的,之后,被诉方选择继续上诉到上诉机构的概率,发达成员为81.3%,新兴工业化国家为61.1%,传统发展中成员为58.8%。可见被诉方选择上诉到上诉机构的概率也与一国的经济水平成正相关关系,已经进入到专家小组阶段的经济水平越高的被诉方越容易选择继续向上诉机构申诉。在上诉机构评审中实际完全推翻专家小组报告的概率并不大,不足10%,完全支持专家小组报告的概率为46.3%(其中被诉方为发达成员的概率为42.5%,新兴工业化国家为54.5%,传统发展中成员为70%),部分支持专家小组报告的概率为42.2%(其中被诉方为发达成员的概率为49.3%,新兴工业化国家为45.5%,传统发展中成员为20%)。
(二)申诉方策略
从申诉来看(表6),发达成员申诉后选择双边解决的概率为29.9%,传统发展中成员为19.4%,新兴工业化国家只有10%。进入专家小组的概率,申诉方是发达成员的为61.9%,传统发展中成员为63.9%,均不及平均水平(64.5%),而新兴工业化国家为75%,高于平均水平。
专家小组报告支持申诉方的概率,申诉方是发达成员的为90.4%,传统发展中成员为87%,新兴工业化国家为96.7%。对专家小组报告进行上诉后被推翻的概率的差别也较大,其中申诉方是发达成员的为7.1%,新兴工业化国家为15%,传统发展中成员为0。而上诉机构完全同意专家小组报告的概率差别也较大。其中申诉方是发达成员的为53.6%,新兴工业化国家为35%,传统发展中成员为37.5%。从这个角度来看,专家小组报告对发达成员的申诉更认同。也就是说发达成员的确对WTO规则的理解和把握要更准确一些,但传统发展中成员对此也把握得不错。
表5 被诉方博弈策略选择概率表
(单位%)
|
被诉方 |
正在进行 |
撤销 |
和解 |
上诉专家小组 |
专家小组支持申诉方C | |||||
|
|
D国上诉 | |||||||||
|
|
|
支持 |
部分推翻 |
推翻 | ||||||
|
发达成员 |
35.3 |
9.4 |
17.4 |
73.2 |
90.1 |
71.3 |
42.5 |
49.3 |
8.2 | |
|
传统发展中成员 |
50.7 |
15.2 |
33.3 |
51.5 |
100.0 |
58.8 |
70.0 |
20.0 |
10.0 | |
|
新兴工业化国家 |
41.8 |
15.6 |
21.9 |
62.5 |
90.0 |
61.1 |
54.5 |
45.5 |
0 | |
|
转型经济国家 |
35.3 |
9.1 |
90.9 |
|
|
|
|
|
| |
|
被诉方 |
正在进行 |
撤销 |
和解 |
上诉专家小组 |
专家小组支持申诉方C | |||||
|
|
D国上诉 | |||||||||
|
|
|
支持 |
部分推翻 |
推翻 | ||||||
|
发达成员 |
34.3 |
8.2 |
29.9 |
61.9 |
90.4 |
73.0 |
53.6 |
39.3 |
7.1 | |
|
传统发展中成员 |
45.5 |
16.7 |
19.4 |
63.9 |
87.0 |
80.0 |
37.5 |
62.5 |
0 | |
|
新兴工业化国家 |
44.4 |
15.0 |
10.0 |
75.0 |
96.7 |
76.0 |
35.0 |
50.0 |
15.0 | |
|
转型经济国家 |
60.0 |
25.0 |
25.0 |
50.0 |
100.0 |
100.0 |
50.0 |
50.0 |
0 | |
|
最不发达成员 |
100.0 |
|
|
|
|
|
|
|
| |
|
申诉方 |
被诉方 |
正在进行 |
撤销 |
和解 |
上诉专家小组 |
专家小组支持申诉方C | ||||
|
|
D国上诉 | |||||||||
|
|
|
支持 |
部分推翻 |
推翻 | ||||||
|
发达成员 |
转轨经济国家 |
14.3 |
0 |
10.0 |
0 |
|
|
|
|
|
|
发达成员 |
传统发展中成员 |
30.0 |
4.8 |
42.9 |
52.4 |
100.0 |
54.5 |
83.3 |
16.7 |
0 |
|
发达成员 |
新兴工业化国家 |
40.0 |
8.3 |
25.0 |
66.7 |
93.8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