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争端解决的策略分析(上)

Http://News.wenzhouglasses.com 2008-1-3 10:55 浏览:506次 来源:《对外经贸实务》 作者:杨仕辉 樊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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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摩擦与争端和经济增长和进出口贸易成正比,一国经济增长越快,或进出口贸易规模越大、增长速度越快,该国面临的国际贸易摩擦与争端也就会越多。近年来,我国经济增长速度较快,外贸规模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导致我国面临的贸易摩擦和争端也越来越多,中外贸易争端也将因为我国出口产品竞争力的加强而增加,为此,20051011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要“完善公平贸易政策,健全外贸运行监控体系,增强处置贸易争端的能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对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的方法,除双边协商外,还有利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由WTO成立的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来裁决。由于我国加入WTO的时问不长,缺乏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经验,尤其是对WTO争端解决中的策略选择不清楚,笔者对此进行介绍分析。 

一、WTO争端解决博弈规则 

1.博弈方  WTO有两个真正的博弈方:被诉方(D国)即采取贸易限制之类措施的国家;以及申诉方(C国)即提起诉讼并指责D国违反了WTO规则的国家,两个国家都以其政府为代表。

2.博弈阶段

第一阶段--双边磋商阶段。假如争端双方不能达成双边协议,那么申诉方就可通知WTO,要求进入争端解决机制下的磋商。被诉方可选择协商或不协商。当双方协商时,争端双方可能和解,达成双边协议,从而结束案件;也可能无法和解,案件进入下一阶段。拒绝协商时,申诉方可以直接要求进入下一阶段;也有可能撤销案件。

第二阶段--专家小组阶段。专家小组作出的报告可能支持申诉方,也可能支持被诉方。如果专家小组报告支持被诉方,申诉方的策略选择是向上诉机构提出上诉,进入第三阶段即上诉评审阶段;或者不上诉,案件就此结束。如果专家小组报告支持申诉方,被诉方的策略选择就是向上诉机构提出上诉,进入第三阶段;或者不上诉,被诉方就有义务执行专家小组的裁决,进入WTO的执行程序。

第三阶段--上诉评审阶段。上诉机构将对专家小组的报告进行重新审定,这在体制上完善了专家小组阶段可能出现的不足。因为若无上诉评审程序,一旦专家小组报告出现错误,就失去了补救的机会,从而使得上诉评审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起到了安全阀的作用。在WTO实践中,上诉评审的结论可能为完全支持、部分支持、部分推翻、完全推翻专家小组报告等情况。

在这些正式阶段之间,双边协议都有可能发生。不能达成双边协议是进入下一阶段的必要前提。有关概率定义如下:β1为申诉方撤销申诉的概率;β2为争端双方C国与D国达成双边协议的概率;β3为专家小组支持申诉方的概率;β4为专家小组支持被诉方,而申诉方不继续上诉到上诉机构的概率;β5为专家小组支持申诉方,而被诉方不上诉到上诉机构的概率;β6为专家小组支持申诉方后申诉方上诉到上诉机构后,上诉机构推翻专家小组报告、支持申诉方的概率;β7为专家小组支持申诉方后被诉方上诉到上诉机构后,上诉机构推翻专家小组报告、支持申诉方的概率。 

二、WTO争端博弈方的统计分析

1WTO争端申诉方

参见表l,不计8起多个国家联合申诉的案件,1995年,发达成员与发展中成员提出争端的数量相似,而在19961999年间,发达成员申诉的争端数量是发展中成员总数的34倍,其中发达成员在1997年时达到峰值40起,而发展中成员同期申诉的数量不足10起。相比之下,20002005年的发达成员的争端数值相对较小且起伏较大,此时发展中成员的争端数量较以前又有了较大变化,在20002003年基本稳定在17起,20042005年各有7起,又有相对大的回落,其中新兴工业化国家和传统发展中成员印度的贡献量较为突出。在20002005年间发达成员申诉的争端数量与发展中成员争端总数之间的差距较小,甚至在部分年度发达成员争端申诉案不如发展中成员的申诉案件。而就个别国家如美国和欧盟来看,二者的总案件均比新兴工业化国家和传统发展中成员的总案件还要多,使之成为WTO争端的最积极地运用者,特别是19961999年,争端数量一直高居不下。可见发达成员是主要的争端申诉方,但近年来发展中成员也成为争端申诉的积极响应者。   

2WTO争端被诉方

参见表2,发达成员作为被诉方,被诉的案件一开始就较商,到1997年达到最高值29起,其后逐渐跌落,直到2002年,再次达到峰值29起,但是随后数量也开始下降,在2005年达到最低4起。反观发展中成员,除个别年度外,每年被诉的争端案起基本上都比发达成员的要小,同时也是在1997年达到最大值21起,而在19962001年之间,被诉争端数额一直持续在11起以上,在其余年间数额一直徘徊在7起左右。美国成为被诉对象的案起最多,达到92起,传统发展中成员次之,其后是新兴工业化国家和欧盟。转型国家和加拿大、日本的被诉数额大体相当,最不发达成员没有被诉的情况发生。可见发达成员是主要的争端被诉对象,近年来发展中成员成为被诉对象的地位有所下降。  我们可以看到这些数据与时间有强烈的相关性,可以看出两大趋势。一是1997年之后,案件减少了。这在很大的程度上归咎于欧盟和美国之间新案件的减少,反过来也反映出欧盟与美国之间相互针对的案件减少。因为WTO争端解决体系在早期被GATT遗留的问题所充塞,特别是欧盟和美国之间的争端的案件,主要是荷尔蒙和牛肉争端,那么早期美欧之间相互针对的案件很多就不值得奇怪了,随着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裁决的执行,这类争端基本得以解决,因而其后美欧争端的数量有所下降。其次,美国作为申诉方和被诉方的数量在下降,而新兴工业化国家以及传统发展中成员则成为主要的申诉方和目标国,特别是最近几年更是如此。这些趋势可能表现出所谓的在争端解决早期对发展中成员存在歧视的原因归咎于GATT时期美国及其伙伴国之间许多的案件遗留问题。

3.不同经济水平国家之间WTO争端

参见表3,在申诉方或被诉方的诉讼对象中没有显示出很大的不平衡性。作为世界上经济最发达的四个国家和地区(美国、欧盟、加拿大、日本),其争端数额也存在较大的差异。美国和欧盟无论是申诉还是被诉都是争端最多的国家,加拿大和日本的争端数量一直相对较少(但加拿大申诉案比被诉案要多一点),而欧盟被诉的数量比其申诉来说略多一点,新兴工业化国家申诉的数量比被诉要高出20%,转型国家成为被诉方的案件比作为申诉方的案件要高出一倍多。

3  不同经济水平国家之间WTO争端统计表

*欧盟中的成员被诉时不列入欧盟的统计之中。

 

4  19952004WTO争端解决策略选择

(单位%

    被诉方

 

申诉方

 

发达成员

 

发展中成员

转型

国家

美国

欧盟

加拿大

日本

新兴工业化国家

传统发展中成员

最不发达成员

 

发达成员总和

123

53

42

13

13

71

41

30

 

7

 

美国

45

 

31

4

6

33

20

13

 

3

欧盟

40

29

 

4

6

29

17

12

 

 

加拿大

21

12

7

 

1

3

2

1

 

1

日本

8

7

 

1

 

3

1

2

 

 

 

发展中成员总和

84

41

37

3

1

53

15

37

1

3

新兴工业化国家

47

25

18

3

1

21

4

17

 

2

新兴工业化国家

37

16

19

 

 

31

11

20

 

1

新兴工业化国家

 

 

 

 

 

1

 

 

1

 

转型国家

 

 

 

 

 

2

1

1

 

7

指标

年度

正在进行

撤销

和解

上诉专家小组

专家小组支持申诉方C

 

D国上诉

 

 

支持

部分推翻

推翻

案件

总计

142

25

47

121

109

78*

43

26

7

1995-2000

77

19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