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中国、印度和南非使用反倾销的规则、趋势及原因(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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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特殊和差别待遇
世贸组织《反倾销措施协议》规定,当针对发展中成员发起反倾销调查时,应给予特殊考虑。该规定的效果是不确定的,因为它被理解为可以不承担任何一般或特殊义务,但世贸组织成员仍必须积极调查给予发展中成员特殊考虑的可能性。由于涉及发展中成员的特殊规定并没有为发展中成员带来任何实质性和有意义的优势,因此,被部分成员视为无效的规则。世贸组织《反倾销措施协议》中没有出现有利于最不发达成员的特殊规定,或是要求在协议范围内为发展中成员提供技术援助。但是,如果一成员的出口比例低于进口成员进口同类产品总量的3%时,则正在考虑采取反倾销措施的进口成员应该终止调查行为。这被视为是世贸组织保护弱小成员(如最不发达成员)的措施。自1995年以来,反倾销措施仅被针对一个世贸组织最不发达成员使用过,即孟加拉国。
非洲集团已经向世贸组织贸易和发展委员会提交了一份如何使《反倾销措施协议》第15条款更具操作性的提案。他们建议,《反倾销措施协议》第15条中的“特殊待遇”、“特殊环境”、“发展中成员的根本利益”的目的应当被统一理解为,要求发达成员特别考虑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的需求,尤其应保持或增加与其利益相关的出口产品的市场准入。《反倾销措施协议》第15条“建设性的补救”应理解为包括:为达成一致解决方案进行的磋商;在裁定已经作出的情况下,发达成员针对反竞争所进行的关注市场情况和探索解决方法的内部改革。
世贸组织协议中关于特殊和差别待遇的条款应当是限制对发展中成员使用反倾销措施,而不是以使发展中成员更轻松地使用反倾销工具为目的。从自由贸易的角度出发,考虑到南-南反倾销案件数的增加,这一方法应当被应用。
八、比较和结论
(一)反倾销的决定因素
自1995年以来,发展中国家对反倾销的使用率大幅上升,本文研究的巴西、中国、印度和南非4国是其中最主要的国家。2003~2004年度,仅这4个国家的立案数就占发展中国家反倾销立案总数的32%。许多因素可以对此作出解释,例如,自由化程度加强、贸易量增加、企业对反倾销认识的深化,甚至是报复动机的增加。一些人甚至假设,仅仅起草一部反倾销法就能对使用反倾销作出解释。目前,对反倾销决定性因素的实证研究已经集中在宏观经济压力(如工业附加价值的增长率、贸易平衡和进口增长)、贸易自由化和报复动机上。
既然多数分析人士相信,从竞争角度看,反倾销的使用与不公平贸易实践关系不大,反倾销使用率的上升就不可能是反竞争贸易实践增多的结果。否则,即可以推测出不公平贸易实践的增多会增加相同程度的发达国家反倾销使用率。但这一趋势并没有明显地体现在数据上。
一个值得密切关注的问题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认定倾销的方法。倾销被定义为出口产品的销售价格低于正常价值。判定倾销是否存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正常价值的计算方法。世贸组织《反倾销措施协议》规定,正常价值应当是国内市场价格(当国内市场具有代表性的时候)、出口到第三国的价格、平均生产成本(被推定的出口价格)或是以不同市场的平均生产成本确定的价格(适用于非市场经济)。
是否能够裁定倾销,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选择哪种计算方法。需要强调的是,没有一种计算方法是专门针对掠夺性定价(通常被定义为售价低于生产的边际成本)设计的。将出口价格与国内市场价格进行比较能够发现不同市场的价格差异。鉴于发展中国家的整体价格水平经常低于发达国家,因此,有一种假设是合理的,即在发展中国家市场是以更低的价格进行销售(即,价格歧视)。这就意味着,当使用实际市场价格作为正常价值时,发展中国家的调查机构更容易发现倾销的存在。根据这种说法,发展中世界正在遭受更多的倾销损害。但是,来自印度的数据显示,实际价格很少被用作正常价值,它意味着这种说法至少不能解释印度反倾销案件激增的原因。在本章的剩余部分,我们将重点关注可能导致反倾销案件增加的其他原因。表29概括性的列出了部分对反倾销的使用起决定作用的因素。
表29 2003年巴西、中国、印度和南非4国的关键数据对比
|
国 家 |
巴 西 |
中 国 |
印 度 |
南 非 |
|
人口(百万) |
177 |
1288 |
1064 |
45 |
|
国内生产总值(10亿美元) |
492 |
1409 |
598 |
159 |
|
人均国民收入(美元) |
2710 |
1100 |
530 |
2,780 |
|
进口(10亿美元) |
51 |
413 |
70 |
39 |
|
出口(10亿美元) |
73 |
438 |
56 |
34 |
|
进口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 |
10 |
29 |
12 |
25 |
|
1995年之前的工业品贸易加权约束税率(%) |
40.6 |
29 |
71.4 |
24.5 |
|
1995年之后的工业品贸易加权约束税率(%) |
27 |
33.1 |
32.4 |
17.2 |
|
应用的简单税率(%) |
10.4 |
16.4 |
32 |
11.4 |
|
首次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年份 |
1988 |
1997 |
1992 |
1914① |
|
1995年以来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情况②(起) |
59 |
42 |
279 |
111 |
|
与进口有关的采取措施的反倾销案件数③(起) |
12 |
1 |
40 |
29 |
|
1995年以来遭受的反倾销措施情况(起) |
56 |
272 |
52 |
34 |
|
遭受的与出口有关的反倾销案件数④(起) |
8 |
6 |
9 |
10 |
|
受影响的主要产品类别 |
化学品(38%) |
化学品(54%) |
化学品(46%) |
化学品 (无数据) |
①该年南非颁布了第一部反倾销法,可能不是其实施第1起反倾销措施的准确年份
②资料来源世贸组织,包括反补贴案件,虽然反补贴的使用率不高
③实施的反倾销案件数/ 2003年以100亿美元为单位的进口
④遭受的反倾销案件数/ 2003年以100亿美元为单位的出口
乌拉圭回合前后的贸易加权约束税率的差异说明,巴西、中国、印度和南非都较大程度地加强了工业品的贸易自由化。尽管初期发展中国家的关税非常高,但随后的自由化程度也是相当惊人的。这也部分解释了,为什么与传统的使用反倾销的国家相比上述4国的反倾销使用率上升的如此快。印度和南非(20世纪90年代之前,他们还是非常封闭的经济)的自由化动机可能最显著,印度是因为自身的政策,南非则因为受到贸易制裁。根据实际情况来看,不论是以简单平均关税还是进出口贸易来衡量,印度在这一过程中的表现都最为突出。但是,我们必须认清,印度仍是上述4国中最封闭的经济体。因此,印度对反倾销的使用不能仅仅根据他近期的自由化政策进行解释。
反倾销使用率上升的另一个原因是自由化导致的进口竞争加剧。因此,研究各国的进口趋势相当重要。如图6所示,中国的进口增幅相当大。印度进口也出现了增长,但还未达到足以解释印度反倾销使用率上升的程度。

在不同的国家,申请反倾销保护的公司也是不同的。在南非,1991~1998年,有69%的反倾销申请人是南非的单独制造商。印度的情况与南非相似,在进行贸易自由化之前,反倾销的申请人主要是某些行业的垄断商。印度约有45%的反倾销案件是应单独的申请者的申请而发起的,并且申请者的平均市场份额达到了74%。此外,不同国家的反倾销申请人的特点也是不同的。在印度,以前的垄断商往往是反倾销的申请人,但在中国,申请人更多的是小公司,因为规模小,他们的竞争力较弱。
以印度为例,其使用反倾销的部分原因是出于报复心理。如图7所示,巴西、印度、中国和南非4国受反倾销影响最大的产品相同,都是化学品。这与全球整体趋势略有差异,全球受反倾销影响最大的产品是金属,其次是化学品。

有趣的是,虽然中国增加了反倾销的使用率,但无论从绝对数量还是从相对数量来看,中国都不是使用反倾销的“大户”。更重要的是,如果从中国的出口规模和价值方面考虑,中国也不是各国采取反倾销的主要目标。就印度而言,与针对他的立案相比,印度对反倾销的使用情况非常引人注目。考虑到他的进口规模,到目前为止,印度已经是全球最大的反倾销工具使用国。与之相对应的是,如果从出口规模考虑,印度并不是各国采取反倾销的主要目标。这就意味着,尽管针对印度和中国的反倾销案件的绝对数量在增加,但相对于他们的出口规模而言,他们并不是发达国家采取反倾销措施的主要目标。同时,还有一点值得我们注意,印度是各国采取反补贴措施的主要目标,但中国不是,主要原因是中国没有获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
1995年以来,针对巴西的反倾销案件一直相对稳定,这种情况的出现主要归功于其宏观经济环境。南非没有过多地使用反倾销,针对南非的反倾销措施也没有显著增加。
我们有理由相信,反倾销使用率的上升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解释为政府机构在处理反倾销税方面的作用增大。传统上,只有像美国和欧盟这样的发达国家才会在反倾销调查时需要政府机构的参与,而发展中国家则主要依赖于其他保护措施,如《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关于国际收支平衡的例外条款(“当一个国家遇到国际收支困难时,可以实行进口限制。”)。但是,巴西、中国、印度和南非4国都已经组建了有能力执行调查的人员队伍,这一点与一个观点一致,即反倾销立案数受限于有能力执行调查的人力资源。例如在中国,中国商务部已经成立了相当完善的从事贸易救济调查工作的机构。
南非的情况相对特殊,因为他不是一个新使用反倾销措施的国家。南非的经历可以追溯其关税史。长期以来,南非企业都有机会要求提高关税,并且大部分要求都得到了政府一系列产业政策的支持。因此,要求政府以反倾销或其他形式提供关税保护,对于南非企业而言,并不是一个新的现象。
表30 巴西、中国、印度和南非使用反倾销的部分潜在原因
|
巴 西 |
.在实施了数十年的进口替代政策之后,推行贸易自由化 .乌拉圭回合以及20世纪90年代中期实施经济稳定计划后,制成品进口迅速增长 .具备向政府施压能力的团体组织增多 |
|
中 国 |
.国内改革以及加入世贸组织后,贸易自由化进一步加强 .进口迅速增加 .非市场经济地位是使其成为全球最大的反倾销目标国的部分原因 .加入世贸组织后,其他形式的贸易保护是违反世贸组织规则的 .从事反倾销调查工作的人员力量得到增强 .提出反倾销申请的企业增多 |
|
印 度 |
.20世纪90年代初,贸易自由化进程加快,关税下调、数量限制减少、进口门槛降低 .进口增加 .约束关税数增加 .新提出反倾销申请的公司增加;受到贸易自由化影响的以前的垄断公司(这些公司具备良好的游说技巧)仍是反倾销申诉的主体 |
|
南 非 |
.因实施种族隔离政策而遭受国际社会孤立的时期结束后,贸易自由化进程加快 .具备长期管理关税和反倾销的经验 .受到贸易自由化影响的以前的垄断公司是反倾销申诉的主体,许多申请者是南非惟一的制造商 |
(二)使用反倾销的框架
表30对巴西、中国、印度和南非的反倾销规则进行了比较
表30 巴西、中国、印度和南非的反倾销规则比较
|
巴 西 |
中 国 |
印 度 |
南 非 | |
|
更低税率规则? |
无强制性规则,但在某些情况下幅度可能被降低 |
无 |
无 |
无强制性规则,但在实践中更低税率能够被应用 |
|
公共利益条款? |
有,在例外情况下 |
有 |
无强制性规定,但公共利益可以被考虑 |
无 |
|
非市场经济的规定? |
有,但承认了中国和俄罗斯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 |
无,对所有国家给予同等待遇 |
有,未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 |
有,已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 |
|
价格承诺的使用? |
有,10%的案件被使用 |
有,目前有两起正在生效中 |
有,目前有5起正在生效中 |
没有使用过,但被写入新的法律中 |
|
自由贸易协议关于反倾销的特殊规定? |
目前没有 |
有,中国香港和澳门不能成为反倾销的目标 |
目前还没有 |
有,不能对南部非洲关税联盟的成员国实施反倾销措施 |
从出口国的角度来看,在本文研究的4个国家中,仅有中国选择了比世贸组织《反倾销措施协议》的要求更为严格的反倾销规则。中国颁布了强制性的公共利益条款,但该条款的效果依赖于调查机关如何考虑国内反倾销申诉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因为消费者可能会反对实施反倾销措施。巴西、中国、印度和南非4国都没有对使用反倾销的社会福利性支出以及对国内经济造成的贸易牵制性影响进行实质性的具有指导意义的研究。即,没有就反倾销对经济的影响进行全面的“批判性思考”(critical thinking)。这应当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尤其是像印度这样的国家--他并非是贸易大国,但却频繁地发起反倾销案件。
中国是上述4国中惟一选择不对市场经济和非市场经济进行区别对待的国家。究其原因,很可能是中国也希望被其他国家承认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因此,中国的标准与其他国家针对非市场经济使用推定出口价值相比存在明显差异。
价格承诺有利于那些受到反倾销措施打击的出口商。在本文研究的4个国家中,有3个国家使用了价格承诺。尽管南非是惟一没有使用价格承诺的国家,但近期他已经将价格承诺写入法律,因此,南非有可能开始使用价格承诺。
巴西和印度都因为其实施的反倾销措施而被上诉至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涉及巴西的争端案件的上诉方是印度;涉及印度的争端案件的上诉方是孟加拉国和欧盟。而中国和南非实施的反倾销措施至今还没有遭到其他世贸组织成员的上诉。
(三)结论和建议
本文研究的巴西、中国、印度和南非4国的经济发展速度都非常快,而且他们在欧盟出口国的地位也日益提高。在此背景下,跟踪研究他们对反倾销的利用情况就显得尤为重要。
欧盟是仅次于中国的遭受反倾销措施最多的国家。因此,密切关注世贸组织《反倾销措施协议》的应用情况,以避免反倾销的滥用,是欧盟的利益所在。欧盟的总目标应当是努力争取关于制订更严格的《反倾销措施协议》的重新谈判,规范反倾销的使用。
考虑到目前巴西、中国、印度和南非4国首先是将自己定义为反倾销的目标国而不是使用国,因此,他们可能在多哈回合中建议制订更严格的反倾销规则。但是,如果这一情况发生改变,并且使用反倾销以一种惯例的形式被确定下来,那么,上述4个发展中国家很可能会像传统使用反倾销措施的国家一样,利用这一“保护伞”维护其国家利益。因此,在今后的世贸组织谈判中,各成员尽早就制订更严格的反倾销规则达成一致是非常重要的。
除了要建议限制反倾销的滥用之外,使用反倾销的“大户”(如欧盟),即使是在采取符合《反倾销措施协议》规定的措施的情况下,也应当持有适度、谨慎的态度,因为,频繁针对发展中国家使用反倾销措施很可能会导致他们的敌视。正如人们一贯指出的,“实施保护主义的成本是非常高的”。学术界在这一点的认识上相当一致,即,使用反倾销不利于使用该措施的国家的经济发展。
发达国家持续并频繁地使用反倾销措施将破坏关于特殊和差别待遇的谈判。为了防止反倾销的滥用,当对那些本身不是使用反倾销措施“大户”的国家采取反倾销措施时应更为谨慎,以避免刺激这些国家成为新的“大用户”。特殊和差别待遇框架的目标应该是扩大贸易,而不是减少贸易。因此,对《反倾销措施协议》第15条的任何修改应该本着增加针对发展中国家采取反倾销措施的难度的目的,而不是为了帮助发展中国家更轻松地对其他国家实施反倾销措施。
附件1:
1997~2004年8月30日中国发起反倾销案件情况
|
立案时间(年份) |
涉 案 产 品 |
被诉国(地区) |
裁决结果 |
|
1997 |
新闻纸 |
加拿大、韩国、美国 |
55%~78% |
|
1999 |
冷轧硅钢片 |
俄罗斯 |
0~62% |
|
1999 |
聚酯薄膜 |
韩国 |
13%~46% |
|
1999 |
不锈钢冷轧薄板 |
日本、韩国 |
6%~58% |
|
1999 |
丙烯酸酯(第一次调查) |
日本、美国、德国 |
24%~74% |
|
2000 |
二氯甲烷 |
韩国、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 |
6%~66% |
|
2001 |
聚苯乙烯 |
韩国、日本、泰国 |
终止调查 |
|
2001 |
饲料级L-赖氨酸盐酸盐 |
美国、韩国、印尼 |
终止调查 |
|
2001 |
涤纶短纤维 |
韩国 |
2%~48% |
|
2001 |
聚酯切片 |
韩国 |
5%~52% |
|
2001 |
丙烯酸酯(第二次调查) |
印尼、马来西亚、韩国、新加坡 |
2%~49% |
|
2001 |
己内酰胺 |
日本、德国、比利时、荷兰、俄罗斯 |
5%~28% |
|
2002 |
铜版纸 |
韩国、日本、美国、芬兰 |
4%~71% |
|
2002 |
邻苯二酚 |
欧盟 |
20%~79% |
|
2002 |
邻苯二甲酸酐(苯酐) |
印度、日本、韩国 |
0~66% |
|
2002 |
丁苯橡胶 |
俄罗斯、韩国、日本 |
0~38% |
|
2002 |
冷轧板卷 |
韩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中国台湾 |
0~55% |
|
2002 |
聚氯乙烯 |
韩国、日本、美国、俄罗斯、中国台湾 |
6%~84% |
|
2002 |
甲苯二异氰酸酯 |
美国、韩国、日本 |
3%~49% |
|
2002 |
苯 酚 |
美国、日本、韩国、中国台湾 |
3%~144% |
|
2002 |
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 多亚甲基多苯基异氰酸酯 |
韩国、日本 |
终止调查 |
|
2003 |
乙醇胺 |
日本、美国、德国、伊朗、马来西亚、墨西哥、中国台湾 |
临时税 |
|
2003 |
三氯甲烷 |
欧盟、韩国、美国、印度 |
临时税 |
|
2003 |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 |
美国、日本、韩国 |
临时税 |
|
2003 |
锦纶6、66长丝 |
中国台湾 |
临时税 |
|
2003 |
氯丁橡胶 |
日本、美国、欧盟 |
正在调查中 |
|
2003 |
水合肼 |
美国、日本、韩国、法国 |
正在调查中 |
|
2004 |
未漂白牛皮箱纸板 |
美国、泰国、韩国、中国台湾 |
正在调查中 |
|
2004 |
三氯乙烯 |
俄罗斯、日本 |
正在调查中 |
|
2004 |
双酚A |
日本、俄罗斯、新加坡、韩国、中国台湾 |
正在调查中 |
|
2004 |
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 |
日本、美国、英国、德国 |
正在调查中 |
|
2004 |
三元乙丙橡胶 |
美国、韩国、荷兰 |
正在调查中 |
|
2004 |
呋喃酚 |
日本、欧盟、美国 |
正在调查中 |
资料来源:中国商务部
附件2:
巴西发起反倾销案件情况
|
立案时间(年份) |
涉案产品 |
被诉国 |
终止时间 |
税率(%) |
|
1988 |
保温瓶胆 |
中 国 |
仍在实施中 |
45.8 |
|
1989 |
自行车链条 |
中 国 印 度 俄罗斯 捷 克 |
1994年4月19日 |
19.6/38.0 11.1 25.0 4.7 |
|
1991 |
波特兰水泥 |
阿根廷 乌拉圭 |
1996年7月17日 |
价格承诺 |
|
1992 |
麻 袋 |
孟加拉国 印 度 |
仍在实施中 |
64.5 38.9 |
|
1992 |
三氯化铝(无水) |
加拿大 美 国 |
1997年1月23日 |
32.0 32.0 |
|
1992 |
碳酸钡 |
中 国 |
仍在实施中 |
92.0 |
|
1992 |
聚氯乙烯 |
墨西哥 美 国 |
仍在实施中 |
18.0 16.0 |
|
1993 |
含碳量超过4%的铬铁 |
南 非 哈萨克斯坦 俄罗斯 |
仍在实施中 |
7.47~22.47 10.38 6.57 |
|
1993 |
磷酸铵 |
俄罗斯 |
1996年11月1日 |
23.6 |
|
1993 |
二乙醇胺 |
美 国 |
1998年9月9日 |
n.a.① |
|
1993 |
三乙醇胺 |
美 国 |
1998年9月9日 |
n.a.① |
|
1993 |
真空采血器 |
美 国 |
2003年10月16日 |
64.27~91.8 |
|
1994 |
含碳量低于4%的铬铁 |
哈萨克斯坦 俄罗斯 乌克兰 |
2000年4月18日 |
45.5 45.5 45.5 |
|
1995 |
挂 锁 |
中 国 |
仍在实施中 |
60.3 |
|
1995 |
台 扇 |
中 国 |
仍在实施中 |
45.24 |
|
1995 |
自行车轮子 |
印 度 |
1998年3月10日 |
0~20.0 |
|
1996 |
含碳量低于4%的铬铁 |
波 黑 克罗地亚 南斯拉夫 马其顿王国 斯洛文尼亚 |
2001年4月30日 |
45.5 45.5 45.5 45.5 45.5 |
|
1996 |
新鲜或冷冻大蒜 |
中 国 |
仍在实施中 |
0.48美元/公斤 |
|
1997 |
彩色和黑色铅笔 |
中 国 |
仍在实施中 |
201.4~301.5 (2003年2月12日以后为201.4~202.3) |
|
1997 |
三聚磷酸钠 |
英 国 |
仍在实施中 |
39.82 (2003年9月29日以后为189.02美元/吨) |
|
1998 |
抽油机 |
罗马尼亚 |
仍在实施中 |
57.7 |
|
1998 |
高速麻花钢钻头 |
中 国 |
仍在实施中 |
135.11 |
|
1998 |
保温瓶 |
中 国 |
仍在实施中 |
47.0 |
|
1998 |
石磨钢球 |
智 利 |
2003年6月8日 |
13.88 |
|
1998 |
蘑菇罐头 |
中 国 |
仍在实施中 |
1.05美元/公斤~1.37美元/公斤 |
|
1998 |
环形永久磁铁 |
中 国 |
仍在实施中 |
43.0 |
|
1998 |
自行车轮胎 |
中 国 中国台湾 印 度 泰 国 |
仍在实施中 2003年12月19日 仍在实施中 仍在实施中 |
66.57(1993年10月16日以后为0.15美元/公斤) 4.78~96.64 31.8~119.5(1993年10月16日以后为0.08美元/公斤) 37.6~58.5(1993年10月16日以后为0.31美元/公斤) |
|
1999 |
聚碳酸酯树脂 |
德 国 美 国 |
仍在实施中 |
9.0 19.0 |
|
1999 |
管道钢管 |
罗马尼亚 |
仍在实施中 |
32.2 |
|
1999 |
不锈钢冷轧板 |
南 非 西班牙 法 国 日 本 墨西哥 |
仍在实施中 |
6.0~16.4 78.2 30.9 48.7 44.4 |
|
2000 |
羟乙基纤维素 |
荷 兰 美 国 |
仍在实施中 |
25.7 19.8 |
|
2000 |
波特兰水泥 |
墨西哥 委内瑞拉 |
仍在实施中 |
22.5 19.4 |
|
2001 |
胰岛素产品 |
丹 麦 美 国 法国 |
仍在实施中 |
76.1 价格承诺 价格承诺 |
|
2001 |
牛 奶 |
阿根廷 新西兰 欧 盟 乌拉圭 |
仍在实施中 |
3.9 14.8 16.9(变为价格承诺;欧盟仅有一家丹麦生产商) |
|
2001 |
甲基丙烯酸甲酯 |
德 国 西班牙 法 国 英 国 |
仍在实施中 |
8.1 11.5 4.9~5.0 8.8~12.3 |
|
2001 |
锦纶纱 |
韩 国 |
仍在实施中 |
5.2~52.2 |
|
2001 |
木 板 |
智 利 |
仍在实施中 |
价格承诺 |
|
2002 |
桃罐头 |
希 腊 |
2002年5月24日 |
16.4~26.4 |
|
2002 |
苯 酚 |
欧 盟 美 国 |
仍在实施中 |
92.3~103.5 41.4~68.2 |
|
2002 |
硝酸铵 |
俄罗斯 乌克兰 |
仍在实施中 |
32.1 19.0 |
|
2003 |
草甘膦 |
中 国 |
仍在实施中 |
35.8 |
|
2003 |
切石用钢刀片 |
意大利 |
仍在实施中 |
114.4美元/吨 |
①为数据无法获得
附件3:
本文应用到的世界银行经济体分类:
发达经济体:澳大利亚、奥地利、巴林、比利时、加拿大、丹麦、欧盟、法罗群岛、芬兰、法国、德国、希腊、香港、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日本、韩国、列支敦士登、卢森堡、澳门、荷兰、新西兰、挪威、葡萄牙、卡塔尔、新加坡、西班牙、瑞典、瑞士、阿联酋、英国、美国。
发展中经济体:阿尔及利亚、阿根廷、孟加拉国、白俄罗斯、波黑、巴西、保加利亚、智利、中国、中国台湾、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克罗地亚、古巴、捷克、多米尼加、厄瓜多尔、埃及、爱沙尼亚、格鲁吉亚、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匈牙利、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约旦、哈萨克斯坦、韩国、拉脱维亚、利比亚、立陶宛、马其顿、马拉维、马来西亚、墨西哥、摩尔多瓦、莫桑比克、尼泊尔、尼加拉瓜、尼日利亚、阿曼、巴基斯坦、巴拉圭、秘鲁、菲律宾、波兰、罗马尼亚、俄罗斯、沙特阿拉伯、塞尔维亚和黑山共和国、斯洛文尼亚、南非、斯里兰卡、泰国、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土耳其、乌克兰、乌拉圭、乌兹别克斯坦、委内瑞拉、越南、南斯拉夫、津巴布韦。
注:英文报告发布于2005年2月10日,从尊重原文考虑,译者未对文中引用的数据及事实进行改动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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