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公共利益”条款对中国反倾销立法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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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在世贸组织具有约束性的同一个反倾销法律框架下,却并没有因此而消除各国反倾销立法间的千差万别,这不能不反映出经济全球化过程中的多元性、复杂性和漫长性。在世贸组织各成员中,欧盟和美国的反倾销法是历史最长 、最具权威性的。虽然在实体规定上,欧盟反倾销法与美国反倾销法具有较高的同一性,但是,由于整个法律体制的差异、法律文化的不同以及机构设置的区别,如果有人将欧盟反倾销法简单地等同于美国的反倾销法,或者认为,只要了解了世贸组织反倾销规则就自然而然掌握了各国的反倾销立法,那就大错特错了。
欧盟反倾销法拥有独特的“公共利益”条款,直译应该是“共同体利益”条款,这是欧盟反倾销法中一个极为重要的条款,而在美国反倾销法中,虽然在实施价格承诺的规定中有一点“公共利益”的影子,却几乎没有“公共利益”的地位。这是欧盟反倾销法区别于美国反倾销法的重要标志之一。而这种区别的原因,实际上是根源于欧美各自不同的法律体制、法律文化、经济发展环境以及不同的机构设置。
1997年,中国在第一次反倾销和反补贴行政立法中,没有引入“公共利益”条款。但是,在实施反倾销调查的裁决过程中也曾出现过对“公共利益”的考虑,例如在对日本冷轧钢板反倾销案中,认定部分型号的钢板没有对国内产业构成损害,并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不予采取反倾销措施。2004年,中国在修改反倾销条例过程中增加了“公共利益”的内容,这反映了中国在选择美国或欧盟的反倾销模式中,又向欧盟靠近了一步。有鉴于此,同时也为了能在中国反倾销实践中正确运用“公共利益”条款,有必要借鉴欧盟的立法和实践,分析“公共利益”条款在中国反倾销法和实践中的作用。
二、欧盟反倾销立法中的“公共利益”条款
欧盟反倾销法(欧盟理事会第384/96号法规,2004年最后一次修改)第21条第1~7款对“公共利益”在实体和程序上作了如下详细规定,也是世贸组织成员的反倾销法中对“公共利益”规定比较全面的:
1.关于采取措施是否符合共同体利益,其裁定必须是建立在对各种利益的整体分析基础上,包括国内产业的利益、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只有当各方都按第2款给予了陈述的机会,才能根据本条款作出裁定。在上述审理中,应特别考虑消除损害性倾销造成的贸易扭曲的必要性,以及恢复有效竞争的必要性。即使在裁定存在倾销和损害的基础上,如果调查当局根据所有材料明确得出结论,采取措施不符合共同体利益,就可以不采取措施。
2.为了能够提供完整的证据,使调查当局在裁定采取措施是否符合共同体利益时能够考虑所有意见和材料,申诉方、进口商、代表进口商的协会、代表用户和消费者的组织,可以在反倾销立案通知规定的时限内,向欧盟委员会登记并提供材料。这些材料或其概要应按规定让其他方能够了解并给予答辩。
3.根据第2款作出反应的各方可以要求听证。只要听证的请求是在第2款规定的时限内提出来的,并说明了为什么在共同体利益方面各方应该得到听证的理由,就应该同意给予听证。
4.根据第2款作出反应的各方可以对实施临时税提出意见。这些意见必须在临时措施实施后的1个月内提交,并且这些意见或概要必须让其他方能够了解并给予答辩,才能够被考虑。
5.欧盟委员会应该对有效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具有代表性的内容、分析结果以及欧盟委员会自己的意见,应该转呈给欧盟咨询委员会。在欧盟咨询委员会上发表的各种意见综合平衡,应该吸收进欧盟委员会根据第9条提出的任何建议草案中。
6.根据第2款作出反应的各方可以要求披露终裁可能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披露这些材料的内容有一定的限度,并且不能妨碍欧盟委员会或理事会的后续裁定。
7.只有得到充分有效的实际证据支持的材料,才能被予以考虑。
三、欧盟引入“公共利益”条款的背景分析
反倾销是针对国际贸易中不公平的贸易行为,即倾销行为而制定的一项贸易法。根据反倾销法的规定,倾销被认为是一种不公平的贸易行为。但是,反倾销法与一般法律相比,具有一个重要的区别,就是除非证明倾销造成了损害,否则不能制裁倾销行为本身。欧盟反倾销法通过引入“公共利益”条款,使得对倾销行为进行制裁的通道增加了第2道“安全阀”,即使调查结果认定存在倾销并造成了损害,但如果征税不符合共同体利益,就不能采取制裁措施。显然,欧盟对于反倾销法所采取的这种安全措施是有重要原因的:
1.原料匮乏是欧洲的弱点
欧洲是老牌的工业发达国家,在资源性的原材料和劳动密集型的初级产品方面严重依赖廉价的进口。因此,如果对这些进口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必然会影响到这些产品的用户和下游产业的利益,使下游产品的成本任意性地高出国际市场价格水平,从而影响到下游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这是欧盟引入“公共利益”条款,防范过度使用反倾销的最重要的原因之一,例如两起棉坯布案,我方通过欧盟用户的游说而获得胜诉,就是很好的证明。
2.平衡贸易保护主义和贸易自由主义的杠杆
欧盟作为世界上主要工业发达国家,其主要工业产品有着广泛的国际市场和巨大的竞争力,因此,虽然在欧盟各成员国间,其经济的发展程度存在巨大的差距,但是,贸易自由主义仍然在欧盟占据主导地位。换言之,对欧盟工业来说,开拓国际市场比保护国内市场显得更为重要。从地缘经济角度看,可以将其分为南部欧洲和北部欧洲,南部欧洲是传统的贸易保护主义而北部欧洲是传统的自由贸易主义。南部欧洲如葡萄牙、希腊、西班牙、意大利和法国,在每一次反倾销裁决上,几乎没有不赞成征税的;而北部欧洲的英国、丹麦、荷兰、瑞典、德国、芬兰和爱尔兰等,则基本上是传统的反倾销反对派,尤其是英国,至今始终扛着自由贸易主义的大旗,很少有在反倾销终裁中投赞成票的,英国的这种贸易自由主义政策甚至到了令人难以置信的程度。从经济实力和出口规模上讲,德国远远超过英国,但是,对于自由贸易主义的执着性,则德国很难与英国相提并论。可以说,在英国,自由贸易主义不是一块陈旧的招牌,而是其基本国策,并积极地影响着北部欧洲的一些成员国。欧盟反倾销法中的“公共利益”条款,正是欧盟北部国家坚持自由贸易主义主张的结果。乌拉圭回合结束前夕,欧盟理事会在讨论反倾销法修改时,其成员国曾经分成泾渭分明的两大阵营,南部欧洲如法国、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和希腊,坚持引入“反规避”条款;而英国、丹麦和荷兰等国则坚持第21条的公共利益,最后,作为妥协,英国等为了保住“公共利益”条款,不得不对“反规避”条款给予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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