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公共利益”条款对中国反倾销立法的借鉴

Http://News.wenzhouglasses.com 2007-11-19 14:42 浏览:723次 来源:反倾销信息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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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欧盟“公共利益”的程序分析
  欧盟反倾销法对“公共利益”条款的程序的规定,远远超过对实体的规定,可以大致分为以下3个方面:
  1.各利害关系方在程序上的基本权利
  根据欧盟反倾销法第21条第2款,为了能够提供一个完整的依据,使调查当局在裁定采取措施是否符合共同体利益时能够考虑所有意见和材料,申诉方、进口商、代表进口商的协会、代表用户和消费者的组织,可以在反倾销立案通知规定的时限内向欧盟委员会登记并提供材料。这些材料或其概要应按规定让其他方能够了解并给予答辩。这可以说是在实施“公共利益”条款中,各利害关系方在程序上的基本权利,对这些基本权利的法律保障是为了使调查当局在裁定时能够通过得到各方的意见而掌握全面情况,避免偏听偏信或失之偏颇。为此,欧盟在其反倾销法第21条第1款中作了专门的相反规定,如果因各方没有得到这些权利以致调查当局无法全面地得到各方的意见,那么,就不能以“公共利益”为依据作出任何裁定。
  2.各利害关系方在程序上的具体权利
  欧盟很早就在反倾销法中引入了“公共利益”条款,但是,由于没有保障各利害关系方在程序上的基本权利,尤其是没有对陈诉权利、听证权利、阅卷权利和抗辩权利等的具体规定,各利害关系方,尤其是用户和消费者协会往往只能通过成员国政府间接表达其意见,而无法直接向欧盟委员会作出陈述或抗辩。这种权利在1989年欧洲消费者协会诉欧盟委员会一案中,甚至遭到了欧洲最高法院的否认。从而造成了在实施“公共利益”条款的实践中,使本来就比较松散的欧盟在各种利益的平衡中出现不少失控的状况。因此,尽管真正以公共利益为依据裁定不征税的案件不多,但是,经过长期的努力,欧洲用户和消费者协会在保障实施“公共利益”条款方面得到了更多的程序性权利,如:
  登记参加调查的权利;
  向欧盟委员会提交材料的权利;
  阅卷的权利;
  听证的权利;
  对初裁的抗辩权利和对其他利害关系方的抗辩提出答辩;
  获得终裁前的披露权利;
  有权利使其意见被考虑并且告知成员国政府。
  3.明确规定了欧盟委员会的义务及咨询委员会的作用
  根据欧盟反倾销法第21条第5款,欧盟委员会应该对有效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具有代表性的内容、分析结果以及欧盟委员会自己的意见,应该转呈给咨询委员会。在咨询委员会上发表的各种意见综合平衡,应该吸收进欧盟委员会根据第9条提出的任何建议草案中。显然,根据欧盟修订后的反倾销法的规定,欧盟委员会对于利害关系方中用户和消费者协会的意见将不再是走过场,而是必须给予考虑,并且将审查的意见报送由成员国代表组成的反倾销咨询委员会审查,也就是说,法律规定了欧盟委员会对用户和消费者意见的审查以及是否采纳将受到成员国政府的法定监督。这应该说是增加了欧盟委员会裁定的难度。如果在成员国中有坚决反对征税的,那么,欧盟委员会将必须做出很大的努力来克服法定程序上的困难。当然,欧盟修订后的反倾销法也对用户和消费者意见在证据有效性方面提出了法律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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