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公共利益”条款对中国反倾销立法的借鉴

Http://News.wenzhouglasses.com 2007-11-19 14:42 浏览:798次 来源:反倾销信息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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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欧盟各成员国利益的中和
  欧盟的“公共利益”条款在法律含义上是考虑与涉案产品有关的各经济利益方的利益平衡,但从其本质上讲,却是为了考虑欧盟各成员国在某涉案产品问题上的利益平衡。从历史上看,欧盟反倾销法很早就引入了“公共利益”条款,但是,欧盟用户和消费者协会在过去的反倾销程序中却并没有合法的权利,甚至都不算合法的利害关系方。从机制上看,裁定是由成员国投票,而用户和消费者协会是无法参与的,他们只能通过自己所属的国家来保护自身利益。这是欧盟“公共利益”条款与其他国家的“公共利益”条款不同的一个重要特点。1989年,在欧盟对中国仲钨酸铵的反倾销案中,欧洲理事会终裁决定不予征税,表面上看是在欧洲共同体中使用仲钨酸铵的用户的利益占了上风,而实际上是小国卢森堡利用“公共利益”条款战胜了大国法国的一个典型案例。卢森堡约有30万人口,是欧洲硬质合金产品的主要成员国,如果欧盟对中国的仲钨酸铵采取反倾销措施,将直接影响到卢森堡硬质合金企业CERAMETAL公司的根本利益。因此,CERAMETAL公司通过卢森堡政府的努力,在当时欧洲共同体11国中争取了多数成员国的支持,阻止了对中国仲钨酸铵征税,这是欧盟从“公共利益”出发不予征税的典型案例,同时也是其“公共利益”条款的胜利。
  纵观欧盟的发展史,无论是其成功的经验还是失败的教训,如何处理和平衡好成员国的“公共利益”是其关键。即使是从今天欧盟宪章的制定过程看,最棘手也是最关键的仍然是成员国的“公共利益”问题。由于成员国利益的冲突,包括在反倾销问题上的传统对立,以及在具体涉案产品问题上的产业利益矛盾,需要有“公共利益”条款作为最好的调节和定夺手段。因此,欧盟“公共利益”条款就是解决各成员国如何妥协性地共存和发展。当欧盟各国利益的冲突达到无法平衡时,就常常需要用特殊手段--第21条解决问题。从欧盟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到,欧盟各国在利益问题上是合作和矛盾长期共存的,这包括欧盟发达国家和落后国家的矛盾,欧盟小国和大国的矛盾,欧盟出口顺差国和逆差国的矛盾等等。
  四、关于欧盟“公共利益”条款的实体分析
  欧盟反倾销法在“公共利益”方面没有像针对倾销那样给予一个很明确的概念,根据欧盟“公共利益”条款,可以对欧盟的“公共利益”作概念性的总结:经过总体分析,在涉案产品的欧盟各利害关系方中,被认为是占主导地位的一方的利益,即代表着欧盟的整体利益。
  在裁定是否采取反倾销措施时,为了避免或降低反倾销这把“双刃剑”的“自残”作用,专设一道“安全阀”,以便当认定存在倾销并造成损害时仍有可能例外地避免采取反倾销措施,防止因不利于欧盟其他一方的利益导致欧盟在整体利益上受损的后果。因此,欧盟的“公共利益”实际上就是欧盟的整体利益。但是,欧盟的整体利益不是将欧盟各利害关系方的利益简单相加,因为,欧盟各利害关系方的各自利益往往可能是相互冲突的。欧盟的整体利益主要看欧盟各利害关系方的利益孰重孰轻。当欧盟利害关系方中的某一方利益超过任何一方时,这一方的利益便是欧盟的整体利益,也就是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而不论该利害关系方是欧盟国内产业的申诉方,还是欧盟进口商,或是欧盟下游产业的用户和消费者。
  显然,从这个角度出发可以确定,欧盟“公共利益”并不是国际公法上“公共利益”的概念,与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安全、公共道德等没有必然的联系,而只是对案件各利害关系方的整体利益的考察和平衡。在程序上,则采取不告不理由利害关系方自己负责举证的责任。
  根据欧盟反倾销法,在认定征税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时,规定了3个实体条件:
  1.必须在整体基础上对欧盟各种利益进行分析,以便认定采取反倾销措施是否符合欧盟“公共利益”。在欧盟的各种利益当中,最重要的就是其国内产业的利益、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欧盟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出口商或其他国家的利益不在欧盟“公共利益”的范畴,但实际上,出口商或出口国的利益是基本不予考虑的,因为,反倾销法的宗旨就是保护国内产业,而没有义务保护出口国和出口商的利益。反倾销法虽然打着保护公平竞争的旗帜,但也只是为国内产业提供保护。为了使欧盟调查当局能够从整体上对各方利益进行分析和裁定,法律规定,欧盟调查当局有义务让各利害关系方都得到陈述的机会。换言之,如果因为欧盟调查当局的原因,用户或消费者协会的意见没有得到反映,那么,即使在裁定中认为征税符合“公共利益”,这样的裁定也是无效的。
  2.确定征税是否符合欧盟“公共利益”,并不意味着将各利害关系方的利益一碗水端平。欧盟法律明确规定,在各种利益之间应优先考虑消除损害性倾销造成的贸易扭曲的必要性,以及恢复有效竞争的必要性。换言之,在各利害关系方之间,国内产业的利益优先,这是因为反倾销法的宗旨就是保护国内产业。因此,对于其他利害关系方来说,虽然“公共利益”条款是其能够用来维护自身利益的有效法律武器,却不能过高地估计“公共利益”条款的作用。在欧盟反倾销实践中,裁定结果认为根据欧盟公共利益不应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仅占少数,在大多数情况下,欧盟整体利益与申诉方的利益是一致的。
  3.欧盟“公共利益”条款中最重要的实体条件是为调查当局援引其条款作出不征税的豁免裁决提供法律依据。欧盟法律规定,即使裁定存在倾销和损害,但只要根据现有材料能够得出明确的结论--采取措施不符合欧盟整体利益,调查当局可以不采取反倾销措施。显然这是对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第9条第1款规定的具体化,也是欧盟“公共利益”条款最重要的实体部分。根据这个规定,欧盟任何反倾销案,无论倾销和损害是否成立,只要有明确的结论证明征税不符合欧盟“公共利益”,都有可能对被诉方网开一面。当然,要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征税不符合欧盟“公共利益”难度较高,但是,毕竟法律上提供了这种可能。例如在两次棉坯布案、发刷案和甘氨酸等案中,虽然因为欧盟委员会与理事会的尖锐对立导致没有作出书面终裁,但毕竟达到了不征税的目的。如果没有“公共利益”条款这样的法律明文规定,无税结案是很难想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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