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发展中国家通过越来越多地运用贸易救济措施保护本国产业渐成趋势。其中,土耳其频频对其他国家发起反倾销调查格外引人注目。截至目前,土耳其针对中国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案件已经多达数十起。了解土耳其的反倾销状况并努力精通具体的实务操作,有利于中国企业正确应对土耳其反倾销。
土耳其反倾销法律体系
根据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达成的反倾销法典,土耳其于1989年首次颁布了自己的反倾销法典。目前,土耳其反倾销法律的渊源主要包括《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1989年7月以第20212号公告发布的《进口产品不公平竞争防止法》、1999年5月以第24743号公告发布的《关于进口产品不公平竞争防止条例附录条款的条例》、1999年7月以第23766号公告发布的《进口产品不公平竞争防止法》(下称《防止法》)以及1999年10月以第23861号公告发布的《进口产品不公平竞争防止法令》(下称《防止法令》)和《进口产品不公平竞争防止条例》(下称《防止条例》),其中最后三个法律法规与反倾销调查密切相关。
现行《防止法》是对1989年《进口产品不公平竞争防止法》的修订,条文的宏观性和原则性较强。
《防止法令》新增了对实施临时措施和最终措施的原则、追溯征收的原则、新出口商复审、中止最终措施和反规避等方面的规定。
《防止条例》的规定最为详细和具体,共包括九部分。第一部分目的、范围、法律依据及定义;第二部分倾销的认定,包括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比较和倾销幅度三章;第三部分补贴的认定;第四部分损害的认定;第五部分申诉、审查和调查的程序和原则,包括申诉和审查和调查二章;第六部分价格承诺;第七部分复审调查、退税调查以及其他调查,共四章;第八部分进口产品不公平竞争评估委员会和第九部分最后条款。
总体上来看,土耳其反倾销法较类似于欧盟于1995年颁布的《关于抵制非欧盟成员国倾销进口的第384/96号条例》。如《防止条例》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问题在第7条规定,如进口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正常价值应以下列方法之一确定:(1)为在一个市场经济第三国的国内市场消费之目的,涉案产品的已支付或者应支付的价格,或者(2)从一个市场经济第三国向包括土耳其在内的其他国家的出口价格,或者(3)以涉案产品在一个市场经济第三国的单位生产成本加上销售、一般和管理费用以及一个合理的利润额为基础所得到的结构价值,或者(4)在这些方法都不能使用的情况下,在任何其他合理的基础上这样确定正常价值:在土耳其对涉案产品实际支付或者应支付的价格,或者以涉案产品在土耳其的单位生产成本加上销售、一般和管理费用以及一个合理的利润额为基础所得到的结构价值。
土耳其反倾销事务的主管机关及其职权分配
主管土耳其反倾销事务的机构共有两个,一个为进口产品不公平竞争评估委员会(Board Of Evaluation Of UnfairCompetition in Imports,下称委员会);另一个是进口司(Directorate General ofImports),具体职能部门为倾销和补贴调查处(Department Of Dumping andSubsidy Investigation)。二者均隶属于土耳其外贸署。
委员会是一个由8位委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委员会的职权是:(1)决定是否发起调查或者中止正在进行的调查;(2)当有足够证据时,经批准决定采取临时措施;(3)评估调查结果、采取措施并经批准决定采取最终措施;(4)在调查过程中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决定是否接受提出的价格承诺、当价格承诺被违反时采取必要的相关措施。
进口司的职权是:(1)根据收到的申诉或者依职权,对提交的材料和信息以及其他信息进行初步审查;(2)就是否发起调查向委员会提出建议;(3)立案后进行调查并就拟采取的措施向委员会提出建议;(4)作为委员会的秘书处,行使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土耳其反倾销措施实践的统计分析
2005年10月24日,世贸组织发布《2005年上半年反倾销报告》。根据该报告,2005年1~6月,土耳其启动的反倾销案件数位居第五,为8起。在53起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的案件中,土耳其位居第四,为4起,与2004年同期持平。可见,土耳其在运用反倾销措施方面位居世界前列。
土对华反倾销实践:涉案产品广
就中国而言,近年来,土耳其对华多种商品采用反倾销手段进行限制,中国业已成为土耳其反倾销最多的国家。根据土耳其外贸署网页信息,截至2005年11月10日,土耳其作出最终裁决并正在对我国企业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有:管接头、可充气打火机、合成短丝织物、挂钟、合成长丝织物、一次性打火机及打火机配件、腈纶毯、尼龙粘胶带、铅笔及彩笔、自行车内外胎、摩托车内外胎、门锁及锁心锁壳、玻璃锅盖、锚链、合页、固定挂衣架、挂帽钩及用于其它家具的金属部件、塑料圆珠笔及塑料铅笔、童车及车架、含金属纱线、绳索和线缆、人造革、钻头和钻杆、拉链、季戊四醇、彩电接收器、橡胶外胎、防滑链;土耳其作出初步裁决并开始对我国企业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有:编织绒纤维和绳绒线纤维,土耳其正在对我国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商品有:管接头、37.5瓦以上的交流和直流电机、复合木地板、分体式空调、编织绒纤维和绳绒线纤维、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
土对华反倾销实践: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参考欧盟标准
土耳其外贸署向出口商发放的调查问卷基本上与欧盟问卷类似。由于土耳其认为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因此我国应诉企业也须填写市场经济地位问卷。土耳其的反倾销法律制度基本参考欧盟,对市场经济地位的判断也采用与欧盟相同的五条标准,但是欧盟通常是对具体企业的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后再决定是否给予市场经济地位,而土耳其却往往根据整个产业甚至国家政策就拒绝了具体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申请。因此,实践中我国许多应诉企业未能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待遇,因而也存在替代国的选择问题。并且,土耳其在损害幅度上往往不做解释就直接得出结论,结果往往导致中国企业获得较高的反倾销税。
土耳其对华反倾销实践的原因解析
价格低廉导致大量产品涌入土国内市场
近年来,土耳其对中国企业连续发起反倾销调查的一个最直接原因,是价格低廉的中国产品大量涌入土耳其国内市场。实践中,部分中国出口企业低开发票的做法是“价格低廉”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双边贸易往来中,土耳其部分进口商为了少交税,往往要求中国企业或多或少地为其低开发票。这种做法使土耳其政府损失了关税收入,对土耳其政府部门建立规范的市场秩序不利;并且,这种做法反而授人以柄,即土耳其生产商很容易据此提出反倾销调查请求,立案后这种做法所形成的不真实的海关数据还被用来计算倾销幅度,连累了其他规范出口的应诉企业。从长远来看,中国企业低开发票这种做法是一种短视行为,应该坚决摒弃。
经贸往来不平衡加剧中土之间的贸易摩擦
另外,近几年来,中国和土耳其之间在经贸往来方面的不平衡趋势越来越明显,也是土耳其对中国出口企业频频发起反倾销调查的重要原因。根据中国海关的统计数据,从2001年至2005年10月,中国和土耳其之间的进出口总额连年大幅增长。同时,中国对土耳其的贸易顺差在2005年前10个月已达到29.1亿美元,同比增长62.2%,在中国的贸易伙伴中排第10位(其余基本上都是发达国家或者地区)。在中国对土耳其的出口继续大幅增长的同时,中国从土耳其的进口则呈下降趋势,2005年前10个月则首次出现负增长。
土内部“中国威胁论”呼声高涨
贸易发展的不平衡,使得土耳其国内对中国商品日益警惕。2004年,土耳其媒体和工商界大肆炒作“中国威胁论”,土耳其工商界则一直向政府施加影响,要求改善中国和土耳其之间的贸易不平衡状况,但由于土耳其本地商品大多因价格、质量等因素很难在中国打开销路,因此土耳其工商界对中国商品多有不满。例如,为了抵御中国纺织晶的“涌入”,土耳其工商界积极联合其他国家纺织品行会,向土耳其政府及世界贸易组织施加压力,要求推迟取消对中国产品的配额限制,将其延长至2007年12月31日为止。在这种情况下,土耳其政府不断强化其贸易保护主义手段,对我国商品高举反倾销大棒。
中国政府和企业的应对
当前,国内媒体和业界普遍关注来自西方国家的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壁垒,却在某种程度上忽视了来自亚非等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摩擦。
有业内专家指出,在中国外贸史上,很多中国企业在欧美市场遭受反倾销后,开始转移到亚非市场,此时稍有不慎就可能在亚非地区再次遭受反倾销,如彩电在欧盟和美国遭受反倾销调查以后,土耳其于2004年8月对华彩电进行立案调查。
目前,中国的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远未完成,一些劳动密集型产业将长期存在,与土耳其相同产业的竞争短期内不可避免。在此情况下,中国企业应注重行业自律,规范经营,强化自身的社会责任;政府则应就对方在调查中的不合理、不合法做法加大交涉力度,必要时应争取启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框架下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中,用法律化、专业化的手段从根本上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