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设立反倾销应诉专项基金是否符合WTO规定
Http://News.wenzhouglasses.com 2007-9-30 08:58 浏览:623次 来源:机经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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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有关媒体介绍,深圳将设立反倾销应诉专项基金,用于资助本市企业参与国际反倾销应诉、复审工作中用于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新立案的律师费用,资助比例为10%—30%,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请问有关专家,深圳方面的此种做法是否符合WTO规定?此举与美国伯德法案是否有相似之处。
答:如果该基金是由深圳市政府提供的,则该市的做法应该是违反了WTO的有关规则,属于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中的“黄色补贴”的行为,如果对其他国家构成了严重损害,将按照有关规则进行处理。但是,深圳的做法在违规程度上较为轻微,主要是国内企业获得的利益不大,同时国外企业受到的损害也不大,且不直接。
与美国的《伯德修正案》相比,深圳的做法还是有本质上的区别。这主要在于美国公司获得的利益巨大,而国外企业受到的损害严重。美国国会于2000年通过的《伯德修正案》,要求美国政府把在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件中征收的惩罚性税款直接补贴给利益受到损害的美国公司,而不是上缴美国财政部。根据欧盟委员会的统计,自2001年以来,美国已经以这种方式向美国公司补贴了7.5亿美元。许多美国企业为了获得补贴,也极力游说美国政府部门判定其他国家的出口存在倾销现象。与美国的做法不同,一方面,国内企业从深圳市政府提供的补贴中获得的利益很小,同时它只是对“反倾销官司”本身构成一定的影响,对国外企业不构成利益上的直接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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