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在反倾销法中给予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地位”的5条标准及分别待遇的四个条件
Http://News.wenzhouglasses.com 2007-9-29 11:19 浏览:628次 来源:机经网 作者:佚名
关键字:反倾销 盟在 欧盟 条件 眼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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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4月,欧盟将中国从其反倾销“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排除。但是,欧盟仍不承认中国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国家,在反倾销上对我实行一种既不同于完全的市场经济国家、又不同于完全的“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机制,即按照“个案处理”的原则,考察我涉案企业是否符合其“市场经济地位”的5条标准,符合标准的则给予市场经济待遇,不符合的则适用“非市场经济国家”机制,即通常以替代国价格确定我涉案企业的正常价值。这5条标准分别是:
(1)有足够证据表明企业有权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决定价格、成本和投入等,不受国家的明显干预;主要原料的成本价格能够反映其市场价值;
(2)企业有一套完全根据国际会计准则进行独立审计并用于所有目的的基本财务记录;
(3)企业的生产成本与财务状况,尤其是在资产折旧、抵销、易货贸易、以资抵债等问题上,不受前非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歪曲;
(4)确保破产法及财产法适当地适用于有关企业,以保证法律上的确定性及企业经营的稳定性;
(5)汇率随市场汇率的变化而变化。
欧盟在反倾销法中给予中国企业的分别待遇的四个条件:(1)企业的资金和利润能够自由汇出(适用于外资企业或者合营企业);(2)出口价格和数量,销售条件和条款能由企业自行决定,多数股份由名副其实的私人企业持有,董事会或者关键管理职位上的政府官员明显为少数。政府控制的公司事先均假定为不能保证不受政府的干涉,证明此假定不成立的举证责任在出口商;(3)外汇兑换按市场汇率进行;(4)如企业获分别待遇,则政府的干预不会导致(通过该企业)规避反倾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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