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反倾销、反补贴法律机构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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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查
(一)调查机构在发起调查时,将咨询有关进口商、外国生产商和出口商,同时还要发出调查问卷以获取进出口交易的有关信息。信息必须在30天内提交,调查机构还可以亲临进口商、外国生产商和出口商的办公现场,核实调查问卷中有关信息的真伪。对外国生产商和出口商的调查主要是评估“正常价值”和证实倾销或补贴是否存在。而对进口商的调查则是确定出口价格以及确定进口商品在马来西亚市场的售价是否能抵消其所有成本。
当马来西亚国内产业有证据认为补贴或倾销商品正造成损害,可向贸工部调查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调查。但是,仅仅是断言,却没有足够的相关证据,则不被视为有效的书面申请。根据马来西亚法律,由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提起的书面申请必须包含倾销或补贴的充分证据、损害的充分证据以及倾销或补贴商品进口与所受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充分证据。书面申请必须表明在支持或反对立案申请的企业中,若支持的集体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总产量的50%以上,且支持者的集体产量不低于国内生产总量的25%,则支持者可代表该产业提出申请。
书面申请的内容:
1.申请人的身份、产量、产值;
2.马来西亚国内其他同类产品生产商的身份、产量、产值;
3.上述50%和25%的规则是否满足?以及是否代表国内产业提出了申请;
4.对所指控倾销商品的完整描述,如物理和技术特性、使用和功能、制造方法和技术、工业规格、定价、销售以及关税分类;
5.所指控的国家名称;
6.所有已知的倾销或补贴商品的外国生产商或出口商的身份;
7.进口倾销或补贴商品的进口商的身份;
8.估计的正常价值、出口价值、倾销幅度或补贴程度;
9.提供国内产业受损的证据,证明倾销或补贴商品如何构成损害,或者如何有可能造成实质损害或阻碍该产业的设立。包括:对“被指控出口产品”进口数量演变的分析,来确定倾销或补贴商品的进口无论在绝对数量上还是在相对于马来西亚的生产或消费数量上是否激增;
10.对“被指控出口产品”的进口对马来西亚市场上同类产品的价格影响的分析,是否有明显的“价格削低”(price undercutting)、“价格不振”(price depression)和“价格受抑”(price suppression);
11.对“被指控出口产品”的进口对马来西亚国内产业冲击的分析,是否国内产业正在遭受实际的或潜在的销售、市场份额、利润、生产量、生产力、投资回报或产能利用下降的影响,并且是否国内产业在现金流动、存货、就业或工资上遭受实际或潜在的负面影响。
申请反补贴所需的信息与反倾销略有不同,即反补贴不需要提供产品的正常价值,而反倾销则必须提供。同时,反补贴申请需要指出补贴是如何运作的,以及出口到马来西亚的产品中有多少补贴额。
(二)调查如何运作?
一般来说,调查分4个阶段:
1.预提阶段(pre-lodgment)
在此阶段,申请人准备材料,并可以就书面申请的有关要求咨询贸易行为司(TPU)的官员。
2.提出申请(filing of petition)
这是初步核实阶段,调查机构必须核查书面申请中的证据和其他有用信息的准确性和充分性来决定,是否在事实上,有充分的证据来发起反倾销或反补贴调查。
调查机构必须在30天内决定接受或拒绝申请,如果调查机构接受申请,则必须及时通知申请人,并且公开宣布发起调查。
3.发起调查并作出初步裁决阶段
马来西亚政府自公开宣布发起调查之日起120天内(可延期30天),必须对所指控的倾销或补贴、实质损害和因果关系进行全面调查,并且作出初步结论。在此阶段,允许受指控的成员国为维护自己的利益提交相关数据。
如果能得出肯定性的初步裁决,认为倾销或补贴对马来西亚国内产业有必然的损害,并且认为有必要实施临时措施,防止在调查期内的进一步损害,可采用临时关税作为临时措施,其形式有:银行保函或银行汇票。运用临时措施应从发起调查之日起的60天后开始,运用临时措施的期限一般不超过4个月(可延期30天)。
如果就倾销或补贴以及损害的存在性得出的结论是否定的,调查机构应发布公告阐明得出否定结论的原因。
4.最终裁决阶段
调查机构自公布初步裁决之日起的120天内,必须就倾销或补贴以及损害作出最终裁决。在最终调查阶段,调查机构将对受控方作现场核实访问,以核实受控方提交的数据的准确性和相关性。最终调查意在进一步建立和核实倾销或补贴、损害以及其因果关系,为运用最终关税(definitive duty)提供充要条件。
如果最终调查的结论是肯定性的,那么,自公布最终结论之日起5年内适用最终关税。如果最终调查的结论是否定性的,调查机构应发布公告阐明得出否定裁决的原因,并且发布公告终止调查。
(三)其他几个问题:
1.“承诺”
由制造商或出口商作出的,由调查机构接受的承诺在马来西亚法律中有明文规定。“承诺”是指受控告的制造商或出口商同意将来的出口贸易行为对马来西亚的国内产业不造成损害。只有当调查机构对倾销或补贴得出肯定性的初步结论后,才能接受“承诺”。
就反补贴而言,“承诺”是指出口国政府就补贴对马来西亚国内产业的影响,同意取消或限制补贴,或者同意采取其他措施。
2、“行政复审”(administrative review)
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有效力的前提是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只要并且在程度上能抵消补贴或倾销对马来西亚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因此,马来西亚反倾销和反补贴机制规定,自公布实施最终关税之日起的至少一年后,可进行行政复审。
在下列情况下,可寻求行政复审:
1.倾销幅度或补贴金额的情形发生改变;
2.实施的关税或承诺已无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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