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针对中国的临时性保障措施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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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基本方针
有关中日间的贸易问题,应本着由中日双方磋商解决的方针,以防止贸易摩擦的发生。
对中国实施临时性保障措施时,应认识其与一般保障措施的差异,并参考过去在外国发生的案例及WTO争端解决程序的判断结果,以建立日后对中国实施临时性保障措施时的国际性解释依据。
Ⅱ. 市场扰乱等的判断标准
1. 市场扰乱的判断标准
(1)与国内产业的生产的产品为同类产品的,以及与其它用途直接竞争的中国产品的进口,其绝对量或相对量急剧增加,而该产品的进口增加是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之威胁的重要原因时,应认定为市场扰乱成立。
(2)当认定市场扰乱成立时,应依据以下标准:
a. 进口量
b. 该进口对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价格的影响
c. 该进口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的影响等其它客观因素的综合性判断
(a) 进口量: 中国产品的进口急剧增加的数量及增加率与国内市场占有率的增加合并判断。
(b)进口对价格的影响
应就中国产品的进口增加对同类或有直接竞争关系产品的国内价格降低的影响加以判断。
同时,必须考虑该产品与同类或有直接竞争关系产品的国内供需关系。
(c)进口对国内产业的影响
以中国产品的进口增加,透过与此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价格降低而产生的影响,应综合考虑国内产业的生产、销售、损益、就业、生产力及设备使用率等来判断。
并判断中国产品进口的增加是否为造成国内产业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之威胁的重要原因。
2. 国民经济上紧急必要性的判断标准
在判断是否适用于关税措施的关税暂定措置法(1960年法律第36号。以下简称「法」)第7条之7第1项及进口数量管制规定第2条第1项“认定为国民经济紧急必要”之际,应进行对生产者、消费者等关联方听取意见及其它程序后,综合性考虑对消费者、最终使用者等整体国民经济的影响。此时,由于措施结束后不再对进口进行管制,因此应谨慎考虑国内产业的未来情况。
备注:本条所称“规程”是指“关于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原产地产品的进口增加时的紧急措施等规定”﹙2002年经济产业省告示第159号﹚,以下同。
3. 措施的内容及时间
对中国的临时性保障措施的内容及时间,以防止及救济市场扰乱所需时间及程度为限,采取措施应依照如下:
第1条第(2)款的客观因素,即
a. 进口量
b. 进口对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价格影响
c. 进口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的影响 及第2条的观点,即
(a) 对消费者、最终使用者的影响
(b) 考虑措施结束后国内产业的未来预测等因素的综合性判断
Ⅲ. 贸易转向的判断标准
日本以外的WTO会员,要求就有关对中国实施临时性保障措施进行磋商时,产业主管机关应在取得海关当局的协助下,进行监视该协议中的产品进口状况、供需趋势等。
1. 贸易转向存在的判断标准
在确定贸易转向是否存在时,应考虑下列客观因素而做综合性判断。
a. 从中国输入的产品市场占有率增加
b. 中国或关联国措施的内容
c. 因中国或关联国的措施所引起的进口量增加
d. 产品的供需趋势
e. 中国对于采取措施国家及日本的进口情况
2. 国民经济上紧急必要性的判断标准
判断是否准用于法第7条的第7款第1项或规程第2条第3项的“认定为国民经济上紧急必要性”,应依据上述之Ⅱ、2.来判断。
3. 措施内容及时间的考虑
依据上述Ⅱ、3.,具体综合考虑1.和2.的判断。尤其是措施内容及时间,需充分考虑中国或关系国的措施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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