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实施细则
热点直击:韩星金素妍演绎性感妩媚
第二章 对贸易转向的调查
第二十条 贸易转向的调查申请
其它WTO成员国为防止或救济因中国特定产品的进口造成该国市场扰乱而实施的措施,对韩国国内市场造成贸易转向或贸易转向之威胁时,则该国国内产业的利害关系人或主管该国国内产业的相关行政机构首脑,须向委员会申请贸易转向与否的调查。
上述规定的贸易转向是指其它WTO成员国因中国特定产品的进口,为防止或救济市场扰乱而与中国政府达成双边协议、实施保障措施或临时性保障措施从而导致该产品对韩国的进口增加而言的。
第一项规定的调查申请,须依照附表一的格式。
如无特殊理由,对产品开始调查前一年,曾进行贸易转向调查的产品,不再调查。
第二十一条 贸易转向的认定
委员会依据第二十条规定接受申请,在认定贸易转向时,须考虑以下事项:
1、 贸易转向的重大与否。
2、 因中国特定产品的进口,为防止及救济市场扰乱,其它WTO成员国或中国政府实施的措施,是否是造成国内贸易转向或贸易转向之威胁的原因。
在判定上述第二款时,须考虑下列各款:
1、 在国内市场中国产品的进口事实上或暂时的市场占有率的增加。
2、 由中国或其它WTO成员国实施或提议的措施的内容及范围。
3、 由于中国或其它WTO成员国实施或提议的措施,造成中国产品事实上或暂时的进口数量增加。
4、 涉案产品的国内需要及供应状态。
5、 中国对实施保障措施的WTO成员国及国内市场的出口状况。
第二十二条 调查的终止
委员会在决定开始进行贸易转向的调查后,如果申请人以贸易条件的变更、与调查对象的供应商之间达成协议等为由,以书面形式申请撤销调查时,须终止调查。
委员会在决定开始进行贸易转向的调查后,如相关中央行政机构长官,以救济贸易转向或贸易转向之威胁而与中国政府磋商达成协议或已实施适当的措施等为由,建议停止调查时,须终止调查。
第二十条第四项不得调查的情形,如果根据上述规定与中国政府的协议内容措施确实难以实施,并由相关的中央行政机构长官建议时,贸易委员会须进行贸易转向的调查。
第二十三条 建议实施保障措施
委员会依据第二十一条规定认定,存在贸易转向或贸易转向之威胁时,从认定存在贸易转向或贸易转向之威胁之日起一个月内,须根据下列各款采取措施(以下简称“保障措施”)并制定实施期限(以下简称“保障措施期限”),并对相关中央行政机构的措施实施提出建议。
1、 调整关税税率。
2、 限制进口产品的数量。
3、 其它为救济国内产业的损害或为促进结构调整的措施等。
保障措施期限仅限于为防止或救济贸易转向所需的期限。
第二十四条 公告
委员会应将依据本节规定的调查开始、调查结果、调查的终结、建议及建议相关事项等内容,在政府公报中刊登,并通知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等。
第二十五条 保障措施的实施
中央行政机构长官在接到委员会依据第二十三条规定实施保障措施的建议后,应将是否实施保障措施的决定通知委员会。
中央行政机构长官在实施保障措施之前,须与中国政府或对中国产品采取措施而导致贸易转向的其它WTO成员国予以磋商,在磋商后六十天以内双方达成协议时,须按照其达成的协议予以执行;如未能达成协议时,中央行政机构长官须实施保障措施。
中央行政机构长官在做出是否采取保障措施的决定时,对国际经贸关系、国民经济及产业整体所造成的影响等,应听取其它相关中央行政机构长官的意见。
中央行政机构长官,应将决定实施保障措施及临时性保障措施等的实施依据、范围及期限等内容,在政府公报上刊登。
第一项规定实施的措施,应于第二十条所指其它WTO成员国实施措施期限届满后三十天以内结束;如WTO成员国对相关的保障措施通知变更时,实施该措施的中央行政机构长官,应对是否继续或变更、撤销措施的实施做出决定。
中央行政机构长官依据相关利害人的请求、与中国政府的协议或其它相关政策的变更等,认为已无继续实施保障措施的必要时,须停止实施;如有必要须听取委员会的意见。
下一篇: 日本针对中国的临时性保障措施实施细则
- 更多关于 保障 细则 韩国 国对 眼镜 的新闻
- ·关于中国外贸科学发展的思考
·泗洪向保险公司发布预警通告并获得成效
·上半年广州市CPI同比上涨7.3% 工资增长超CPI
·次贷危机对中国对外贸易量值的影响与探析
·要及时摘除企业文化的“毒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