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针对中国产品过渡保障机制以及对第三方出口国进口条款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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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保障措施的期限
1、保障措施一般不得超过4年
2、防止贸易转向措施须在相关世贸组织成员终止其对中国进口产品的限制性措施后30天内中止。
第12章 保障措施复审
如果下列情况发生保障措施初次实施阶段可以延长:
1、保障措施对防止和解决市场扰乱仍然有效;欧盟委员会进程正在修改。
2、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的延长应根据案件的调查进程及保障措施初始阶段的调查进程来决定。如果案件的调查实施期限时间过于延长,就不能达到保障措施初始阶段那样的效果。
3、当保障措施实施时,无论是应成员国的要求还是委员会的要求,委员会应对此进行磋商,来检验实施保障措施的必要性及效果。
4、 果通过磋商决定对保障措施进行修改或撤消,应遵守如下步骤:
(a)代理机构对理事会应对保障措施的哪一部分进行撤消或修改提出建议,而理事会由多数成员决定是否应宣布这些改动。
(b)在其他情况下,代理机构可以撤消或修改保障措施。
第13章 贸易转向措施复审
当WTO成员实施根据在此条款里规定的贸易转向措施时,贸易转向复审开始实施,且成员要通知WTO委员会根据保障措施所作出对实施方案的修改。
第14章 一般性条款
1、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形式的,应由成员国根据条款的明确规定比例及标准来收取。关税由各成员国的海关收取。
2、无论是采取临时保障措施还是最终措施或最终未采取措施都应在欧盟官方日志予以公布。调查中对相关产品的描述、事实的总结以及对增加进口产品、市场扰乱相关决议的研究应该存储在特殊机密信息中。每个案例的调查及裁决应送抵相关方及中国政府。
3、特殊规定在条款第2913号中。
4、鉴于欧盟的利益,经过咨询委员会的磋商,此条款中的措施9个月后中止。如果理事会多数委员决定,时间可延长1年。由于市场的变化使市场扰乱暂时停止,措施可以中止。一旦市场扰乱继续措施将恢复实施。
5、成员应每个月向委员会汇报调查及措施中列出的进口产品数量和根据条款所收关税额。
第15章 磋商
1、除了在第5章(3)和第9章(1)中提出的条款其他任何条款中所述的磋商都应由委员会组织进行,其中应包括各成员国的代表,咨询委员会的代表作为主席。在成员国提出申请或委员会开始主动调查后磋商应立即开始,且要在此条款限定的时间内。
2、委员会在主席的召集下应立即开会,主席应尽快提供相关信息。
3、如果有必要,磋商可以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如果进行书面磋商,咨询委员会应通知各个成员。对于口头磋商,咨询委员会主席应把口头磋商的具体时间安排通知各个成员方,以便于各成员陈述。口头磋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
第16章 对生产商/出口商的实地核查
1、委员会如果认为必要,可以对出口商、制造商、进口商和出口联系代理商、欧盟相关产业进行核查并检验其记录,以对有关进口产品的增长和市场扰乱或贸易转向的信息作出修改。在缺少合适或及时的反馈的情况下核查不会进行。
2、理事会可以对在实施措施中涉及到的第三方国家进行调查,但应首先通知第三方国家且在得到第三方国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调查。一旦涉及国家被确定,理事会应通知进口涉案国家产品的第三国将要对其考察的地名和地址。
3、虽然对相关方索取调查的相关细节可不予回应,但相关方可以了解将要考察信息的种类以及进一步的信息。
4、在第1、2以及3章中提及的调查中相关方应给予理事会以协助。
第17章 保密性
1、任何机密文件或在调查中归类为机密的文件应由欧盟来处理。
2、提供机密文件的相关方应该提供非保密的摘要。这些摘要应该足够详细,以便能够合理了解以机密形式提交的信息的实质内容。在例外情况下,相关方应说明信息不受摘要的影响,且没有必要提供这些摘要。
3、如果机密文件不被允许公开或其提供者不愿使机密文件的摘要公开,则可以保留这些信息。并除非有充分理由说明信息的正确性。
4、此条款不应对欧盟政府公开的信息、欧盟成员国政府在法庭所陈述的证据或由于此条款特殊情况下规定的原因所公开的信息保密。但公开这些信息必须考虑到相关方的合法利益以及不能泄露政府机密。
5、委员会、理事会或各成员国及其政府在没有信息提供方特殊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公开任何依据此条理接受到信息。以及以上各方所交换的信息或磋商的内容或内部文件都不得被泄露,除非有条款特殊规定。
6、只有提交申请才可以获得所有与调查有关的信息。
第18章 信息披露
1、相关方和中国政府可以要求得到有关重要信息的和临时保障措施所提供的细节。对这些信息申请要在暂时措施实施后以书面形式开始,且信息也会以书面形式发送到各方。
2、以上所提各相关方可以要求对裁定最终保障措施或贸易转向措施或不实施保障措施的调查或诉讼的终结时所涉及的重要事实和相关参考因素进行披露。且应对那些制定临时保障措施的事实和相关考虑因素的披露特别关注。
3、在相关措施实施后1个月内可以申请得到上面提到的最终信息,且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委员会。当措施没有实施时相关方可以在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申请最终信息。
4、根据第8、9章,在最终保障措施实施或委员会提出最终实施方案前1个月,相关方将及时得到书面形式的最终裁定。且此信息不应是机密信息。如果委员会没有及时披露最终实施方案相关的事实和需要参考的因素,委员会应在最短的时间内找出相关的事实和需要参考的因素。所披露的事实不应对最终裁定有任何不利的影响,但如果裁定是基于任何其他不是由委员会所发现的事实,就有可能影响最终裁定。且委员会应尽快发现的事实。
5、在最终发布信息后,如果提议是在委员会规定的案例时间(10天)内提出的,那么在此案例中应考虑到此提议。
第19章 各相关方的利益
1、是否干涉相关案例的决议要由各成员利益决定,且此利益要评估各种利弊后得出,包括国内工业利益及用户和消费者利益。在作出决议时所有相关方都有权发表各自的意见。如果官方根据所收集的所有信息决定根据各成员利益没有必要实施相关措施,那么措施不应实施。
2、为了使官方能周全地考虑相关措施是否和欧盟利益有关,进口商及其代表、用户及消费者代表应在调查开始时所制定的时间内自己被大众所知且给委员会提供信息。这些信息或适当的总结也应提供给在本章所述的相关方,且他们有权对这些信息作出反映。
3、这些在第二章所述的相关方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举行听证会的要求只要在第二章规定的时间内发出且说明了原因都应该得到满足。
4、根据第二章,这些相关方可以对任何已实施的临时性措施发表意见。这些意见要在措施发布后1个月内提出,如果这些意见是值得考虑的,这些意见或其总结应提供给那些有权对此意见发表建议的相关方。
5、委员会应该核实提交上来的信息及其所代表的范围,这些分析的结果和其优越性应该提交给咨询委员会。根据第9章应由理事会考虑委员会研究所剩下的部分。
6、第二章所提的相关方可以要求得到基于最后决议的事实和参考信息。无论决议的结果如何,这些信息应无保留地在尽可能的范围内提供给相关方。
7、参考的信息要由可靠的证据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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