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337调查程序
二、要求告知和必经程序
要求告知程序类似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要求告知的内容包括调查中的所有事项。要求告知的程序一般在立案后5个月内结束。一般情况下,申诉方可以提前计划在要求告知程序中的行动,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政府律师可以在30日内作出充分的准备,而被诉方可能会被要求在几天之内提交各种材料。
如果利害关系方没有履行规定的要求告知程序,行政法官有权予以制裁,包括接受对没有履行告知程序一方当事人不利的事实,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证据加以限制,甚至作出不利于没有履行告知程序一方当事人的裁决。
三、反诉和调停程序
(一)反诉
在行政法官初裁阶段,被诉方须在送达诉状之日起的20日内提交反诉书。如果申诉方同时还申请了临时禁令,被诉方须在送达诉状之日起10日内(如果情况比较复杂,被诉方须在20日内)提交针对临时禁令的反诉意见书。
反诉书的内容包括被诉方签名的宣誓词、律师、代理人以及申诉方的姓名、地址、电话等。被诉方必须对申诉书中的指控一一作答,并要有证据支持。对于专利侵权方面的指控一般采用辩驳方式,需要说明该产品不受此专利保护或此专利不具有合法性,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支持。
(二)调停
调查开始后,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进行调停。要求调停的一方需要提交书面申请。在申请书中陈述已经收到在调查过程中送达的相关文书。负责案件的行政法官或者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根据情况决定调停的程度和范围。
四、简易程序和终止调查
(一)简易程序
申诉方的律师或支持申诉方的其他代表在调查开始后的20日内,被诉方在立案调查开始后的任何时间,但不晚于听证会确定前30日内申请进行简易裁决。
在收到用简易程序裁决的通知后,被诉方在10日内提交答辩书。行政法官根据职权或者经任何一方提出的申请,举行口头辩论,并要求提交辩论的提纲或备忘录。支持或反驳的陈述书应该有证据支持,宣誓者应该明确表明有能力证明所陈述的内容。行政法官准许对陈述书进行补充。如果反对用简易程序进行裁决的一方不能指出有实质性的证据需要召开听证会进行实质性的质证,行政法官仍可用简易程序予以裁决,或者要求反对方提供进一步的证据以确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二)终止调查
在下列情况,案件终止调查:
1、申诉方撤诉;
2、双方当事人和解、签订许可协议或者签订仲裁协议。在此情况下,负责案件的行政法官作出裁定,将裁定书和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提交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审议。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协议包含保密信息应该同时提交一份非保密协议概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协议是否影响美国公众健康和社会福利、美国经济的竞争条件、美国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情况、美国消费者等因素进行权衡,决定是否批准行政法官的裁定。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导致调查终止,则被诉方不构成侵权。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未批准行政法官的裁定,双方不受协议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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