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决定
热点直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03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决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00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完)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中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部)”修改为“商务部”。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对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及损害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其中,涉及农产品的保障措施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进行。”
三、将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中的“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
四、将第七条“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是指进口产品数量与国内生产相比绝对增加或者相对增加。”修改为“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是指进口产品数量的绝对增加或者与国内生产相比的相对增加。”
五、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十五条,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可以作出初裁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终裁决定,并予以公告。”
六、将第二十条修改为第十九条,在该条第一款中增加“实施保障措施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规定,将这一款修改为:“终裁决定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保障措施。实施保障措施应当符合公共利益。”
七、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六条,并将该条第三款“一项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及其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修改为“一项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及其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完)
下一篇: 台资宝岛眼镜零售企业 大陆淘金面临拐点
- 更多关于 保障 决定 国务 务院 眼镜 的新闻
- ·儿童近视高发期提前两年 "眼镜娃"年龄渐走低
·施华洛世奇推出水晶隐形眼镜引争议(图)
·知识产权局未将06年结余591.63万纳入07年预算
·眼镜盒里藏着15克海洛因
·打手机时最好摘掉眼镜












